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06月13日讯 2002年11月,《电影故事》刊出《王志文惊爆内幕———“芬妮的微笑”传出不和谐音》,王志文对媒体放言不看好这部电影。当时影片刚刚结束中国的拍摄部分,还没有去奥地利拍摄。
2003年2月20日,在《芬》片上海首眏式上,王志文语出惊人。上海记者赞誉“王老师在戏里表现很好”,王志文回应:“演得不好。”记者反问:“那为什么莫斯科电影节将最
佳男主角给了你?”王志文答:“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听说你是因为被剧本感动才决定接这个戏的。”王志文答:“让我感动的不是剧本,是故事。我对剧本不很满意。”
2003年2月21日,王志文缺席全国首眏式,理由是“要从上海直飞维也纳参加奥方首映式”。而季福堂称:“当我和导演胡玫乘24日从北京飞往维也纳的飞机时,惊诧地看到了王志文坐在头等舱内,我不敢相信这位知名演员在生活中使用了如此拙劣的演技。”
昨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来到北京海淀法院,状告该片主演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的言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志文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悉,原告辽宁金通集团于2001年6月7日与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合资拍摄《芬妮的微笑》;8月16日,王志文与制片方签约出演剧中男主角马云龙,酬金60万元。制片方在合同中要求王志文“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并要求他配合制片方“影片宣传有关的活动及开机、关机记者招待会”。原告称他们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但被告王志文却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具体有两点:一是被告王志文未按合约履行配合剧组宣传《芬》的义务;二是被告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芬》片的言论,导致原告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季福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我们已向法院递交了我们与王志文的合同,也就是公开了这个合同。要求王志文赔偿的25万元,也是按这个合同里的规范实行的,假如我们违约,我们也会按合同赔偿他25万元。”
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能与王志文及其经纪人取得联系,本报将继续关注。(《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