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福堂
今报讯 昨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该片主演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的言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志文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原告,首次投资电影的季福堂于2001年6月7日,联合第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合资拍摄了《芬妮的微笑》,原告与第三人组成的摄制组与被告王志文2001年8月16日在海淀区签订了该片演出合同书。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但指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具体有两点:一是被告不但未遵守合约,还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芬》片的言论,导致原告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是被告未按合约履行配合剧组宣传《芬》的义务。
季福堂当天向记者表示:“这次我们已向法院递交了我们与王志文的合同,也就是公开了这个合同。要求王志文赔偿的25万,也是按这个合同里的规定实行的,假如我们违约,我们也会按合同赔偿他25万,反之亦然。”
记者随后立即联络到了当事人王志文,他当时正待在家里看剧本,并不知道自己已被状告。他只简单回应:“法律是公正的,我能正确对待,没问题。”本报对这一事件将继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