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当众数落影片不好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证实,电影投资商——辽宁金通集团状告著名影星王志文违约一案,已由该院正式受理。据有关人士透露,原告从辽宁到北京起诉的原因,是由于该片的演出合同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原告方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对媒体称,该集团于2001年6月7日联合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合资拍摄《芬妮的微笑》。当时原告与紫禁城影业公司组成的摄制组,与被告王志文在当年8月16日签订了该片演出合同书。合同内容包括:王志文在影片《芬妮的微笑》中饰演男主角马云龙,酬金60万元。同时,制片方在合同中也要求王志文:“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还要求他配合制片方宣传影片并参加相关的活动及开机、关机的记者招待会等。此期间原告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但被告却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王志文未履行合同有两点,一是被告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芬》片的言论,比如在今年2月20日该影片的首映式上,王志文在没有看到全部电影之前,就向记者们一个劲儿数落剧本不好和对影片的不满。原告方认为王志文的指责和诋毁导致该片投资不能收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被告王志文未按合约履行配合剧组宣传《芬》片的义务。上海首映式时,原告曾请王志文随剧组一同回北京参加2月21日的全国首映式,但王以22日要从上海直飞维也纳为由拒绝了要求。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志文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悉,王志文被告上法庭的消息公开之后,被告方昨天立刻作出了反应。首先被告方否认和原告辽宁金通集团有过合约,只承认《芬妮的微笑》是跟北京紫禁城签订的合同,其次王志文的代言人也透露,王志文相信法律会给这场官司一个公正的说法,王志文自己目前丝毫没受其影响,正在看本子,准备接拍新戏。(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