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钢
自从王志文在《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以过激的言论对影片发难以来,制片方与王志文的冲突一直延续至今。日前,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出品方辽宁金通集团以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志文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状已于日前递至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7月初正式开庭审理。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这一事件的三方代表:季福堂、王浙滨与王志文的经纪人王志方,他们均表示相信法律的公正,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出品人季福堂:诉诸法律无奈之举
把这件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实在是一种无奈之举。从3月8日《芬妮的微笑》一片首映开始,我们曾多次与王志文书面联系,希望他履行合约,出席影片的宣传活动,并表示如果王志文回心转意,我们不会去追究他的任何责任。3月11日,我们再次召开会议,要求王志文履行合约,给他施加压力,希望他改过。然而我们的一切努力落空了,王志文以书面的形式拒绝了我们的合理要求。因为前期的证据准备工作及受非典的影响,所以直至现在我们的起诉状才递交给相关法院受理。根据诉讼程序,7月初法院将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由于王志文在首映式上公开诋毁影片,给影片的发行工作造成极坏的影响,使该片目前的票房只有区区200万元左右,全体摄制组人员的辛苦努力化为泡影,所以我们不得不走上法庭,让法律还我们一个公道。
制片人王浙滨:亲自出庭讲述事实
就这一事件我以前曾多次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一、季福堂先生是《芬妮的微笑》一片的法定出品人,当他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他有权利进行诉讼。二、王志文的过激言论伤害了这部优秀的影片,同时还损害了全体剧组人员的努力工作,因为该片是中奥两国演员共同完成的,他的这种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还产生了不良的国际影响。三、在法庭调查时,我会以证人的身份客观地讲述事情的经过。听说天津目前正在上映《芬妮的微笑》一片,希望观众去看一看这部影片,评判一下该片是否像王志文描述的那样一钱不值,观众应该是这部影片的最佳评论者。
主演王志文的经纪人王志方:证据在手相信法律
我们手中有当初与王浙滨签订的合同,其中第六条规定:首映活动要提前一个月和乙方(王志文)协商首映的时间地点,必须在征得乙方(王志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我们并没有任何违规的做法。另外,作为该片主演,王志文有权对影片发表不同看法,这是十分正常的。因此我们不怕与他们打官司,相信法律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事件回放:
2001年9月王志文被选定为《芬妮的微笑》中马云龙的扮演者,当时他表示:“《芬》片是一个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的故事。因此,在表演中把片中复杂的丰富内涵体现出来要花大力气。”
2002年1月在某片的新闻发布会上王志文对于已经完成摄制的《芬妮的微笑》一片表示出不满,态度冷漠地以一句“拍完了就不想了”把记者搪塞过去。
2003年2月21日在上海举行的《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王志文炮轰剧组,说出“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等过激言论。
2003年2月22日王志文以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没有出席该片在北京的首映式。他与制片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2003年2月24日该片制片人王浙滨表态,如果3月1日开始的在6个城市的首映活动再因王志文的违约行为而出现问题的话,她代表剧组肯定要向王志文讨个说法。
2003年3月4日媒体披露王志文在该片国内外首映式上的表现大相径庭,在国外十分客气,态度也十分积极,完全不像在国内那么傲慢,前后判若两人。
2003年3月11日该片投资方召开声讨会称王志文过激的言论损害了全体剧组人员的利益,他有可能成为被告。
2003年3月12日王志文的经纪人做出回应,称自己有合同作为证据,不怕与片方打官司。
2003年6月13日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该片投资人季福堂先生表示已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王志文赔偿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新报记者张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