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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讯 电影《英雄》堪称中国影片商业运作的一个典型范例。影片中插播的十分钟精美广告,也显示了《英雄》商业上的成功。《英雄》取得极大的广告效益的背后,一名律师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因为插播广告一事,今年2月,浙江律师张某把《英雄》告上法庭,而最近法院作出判决:《英雄》败诉,插播广告属于强制消费。对此,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总经理张伟平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分气愤,更痛斥这名浙江律师的行为是“自我炒作”。
这名律师起诉的第一被告是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因此这桩案件同新画面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很大。但对于起诉,张伟平还是感到十分莫名其妙:“影院插播广告是国际惯例,到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电影院在放电影之前都会播放几分钟的广告,而且,没有一家影院会把广告内容事先透露给观众。因为有研究表明,在放电影之前,观众的精力是最集中的,这种广告的效果也是最好的。在广告研究的书里,一般也都会把电影广告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而且,广告法里并没有规定电影不可以插播广告。不知道这名律师为什么会把这件事搬上法庭,他虽然是律师,同影视无关,但最起码的常识应该有。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方会出现这种案子,我真是感到可笑。”谈起案子的败诉,张伟平更是语气激愤:“即使中国同其他国家的国情不同,那么在国内放电影插播广告也不是从《英雄》开始。他为什么不告其他电影呢?现在《英雄》成功了,他就站出来告我们,这分明是律师的自我炒作,太无聊了!我们不想做太多回应,因为不愿意被别人利用。这个案子同新画面公司并没有太多关系,但我们还是派出一名律师应诉。却发现原告自己带来了好多记者。在法庭上,我们的律师只问同案件有关的问题,其他的都没有发问,更可笑的是,原告却反问律师为什么不多问一些,因为他自己事先准备了好多问题都没有用上。”记者王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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