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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诉,父女俩沿街乞讨。伤残令莎莎痛不欲生。
五年前的圣诞夜,16岁的莎莎(化名)突然发烧、感冒,经过本溪市中心医院一番治疗,花季少女竟落下了左耳失聪、左眼失明的伤残。愤怒的父母拿起了法律武器,一审法院却驳回了诉状。为了上诉,父女俩来沈沿街乞讨。莎莎的遭遇得到了热心人的关注,著名律师金锡盛得知情况后当即决定为其免费代理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免去其诉讼费1.4万元,黑暗中的少女终于感受到了一丝光明。
五年前的圣诞夜,16岁的莎莎(化名)突然发烧、感冒,经过本溪市中心医院一番治疗,花季少女竟落下了左耳失聪、左眼失明的伤残。愤怒的父母拿起了法律武器,一审法院却驳回了诉状。为了上诉,父女俩来沈沿街乞讨。莎莎的遭遇得到了热心人的关注,著名律师金锡盛得知情况后当即决定为其免费代理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免去其诉讼费1.4万元,黑暗中的少女终于感受到了一丝光明。
圣诞夜里莎莎病了
1998年12月25日晚6时许,本溪市第25中学读初三的莎莎不得不取消圣诞节的活动,平时就是文艺骨干的她这几天一直参加学校的艺术节的文艺演出彩排,因为疲劳加上排练时出了些汗着了凉,她感到浑身发冷、嗓子痛,于是在父母的陪伴下到家附近的平山区卫生服务门诊扎了一针安痛定,静滴四支磷霉素钠。
第二天是周六,量体温时老潘发现莎莎的体温还在38摄氏度以上。中午,还是没有好转,就又来到玉仁堂医药保健品商店静滴了八支磷霉素钠。可直到晚上六点,莎莎的烧还是没退,而且不停地呕吐,胳膊上还起了红点。父母不敢大意,认为是个体诊所医术不高,于是连忙带着女儿来到本溪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此时,莎莎的体温高达39.8摄氏度,面颈部、上身布满大小不等的红斑,有的还有破溃。
当时大夫的初步诊断是“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药疹”,需要住院治疗。因为女儿起了药疹,又到皮肤科看,大夫给打了抗过敏的药及口服扑而敏。因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需要消炎用先锋类消炎药,医院随后给做了先锋5号的试敏。老潘至今也没弄明白,怎么能先抗过敏后做试敏呢?那不是白做吗?
感冒投医出院伤残
当晚7时40分,莎莎高烧又严重了,上身红斑已逐渐扩大融合,在做了先锋霉素 V皮试呈阴性后,医院为其静滴了先锋霉素 V,并给予了抗炎等治疗。第二天凌晨时分,莎莎仍高烧不退,面颈部红斑已有部分破溃,于是撤掉了先锋霉素 V,持续用抗过敏药物。接下来的两天里,莎莎病情发展迅速,持续高烧,皮疹扩散全身并有水泡,胃肠道及泌尿系统出血,病情危重,经会诊为重症药疹。当时老潘看到医生在莎莎的病历上写着“由于过敏,内脏衰竭,呼吸衰竭”。“孩子一个普通的感冒怎么会严重到这种地步呢?”29日,莎莎的双眼已不能睁开,双眼睑肿胀,稍一碰便有皮肤脱落,下眼球结膜充血,双眼上睑可见灰白色膜状物,角膜上也有膜状物,经会诊为双眼过敏性结膜炎,医院对此给予了眼药抗炎、全身抗炎激素治疗。
随后还在病室中每日用紫外线照射一次,每次一小时进行空气消毒,具体措施为将无臭氧石英紫外线杀菌灯放置在杀菌车上,距病人头部一米远,以报纸遮盖病人脸部。一番治疗后,至1999年1月23日,莎莎的病情有了好转,烧算是退了,一切差不多正常了,只是眼睛肿肿的,眼皮耷拉着,一副睁不开的样子,当时也没在意就出院了。
回到学校后,孩子的视力明显下降,还疼痛。六天后,莎莎因双眼痛、视力不清再次住院。2月14日出院后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治疗。经鉴定,莎莎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至0.5,属七级伤残。左耳神经性耳聋,属九级伤残。
医疗鉴定疑点重重
治感冒治出一身伤残,莎莎的亲属怒向医院讨说法。本溪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了《本卫鉴字[1999]5号》的鉴定,上面写道:“患者属于高敏感体质,中心医院的临床抢救与治疗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整个诊疗环节正确,失明系重症药诊导致眼睛损害的并发症,与医院治疗无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医疗纠纷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莎莎的父亲对这份鉴定书提出很多疑问,他说:“本溪市中心医院违反过敏试验操作规定,即先在患者体内注入过敏药,后又给患者做先锋过敏试验,导致无法正确判断试验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用药,使患者产生严重过敏反应,危及生命;医院用紫外线对患者进行超强度、长时间照射,而此器械是用于空气和物体表面的,并且还规定使用时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根据规定,中心医院所用紫外线对莎莎的照射规格,允许曝露时间应为一分钟,且照射应戴防护眼镜,穿防护服。而院方竟在患者脸上只盖一张报纸的情况下,用双倍剂量的紫外线每日照射一小时,这才是导致患者眼睛受紫外线侵害致盲的主要原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在患者和家属都没在场的情况下,在没有一位眼科专家在场的情况下,听信医院的一面之词,得出的结论不公平。”莎莎的父亲坚持不服此份鉴定。
索赔八万一审败诉
眼看如花似玉的女儿仅仅过了一个新年就变成了双目几近失明的残疾人,前途尽毁,潘家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女儿讨个说法。
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莎莎在诉状中提到,医院为其做了先锋5号过敏试验,由于自己之前服用了抗过敏药物,所以皮试结果为假阴性,但医院还是为其点滴了先锋5号药物,在原告出现了过敏反应处于休克状态时竟找不到医生,值班护士也停止注射,将其搁置了4小时之久。在转入抢救室后,又违反国家医药行业标准非法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紫外线灯对其照射治疗20天,给她的眼睛造成严重损坏,最终导致左眼失明、右眼严重损害。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3万余元。
但被告本溪市中心医院认为,对莎莎的眼病后果医院并无责任,其眼部损害是自身疾病造成的。2003年3月18日,本溪中法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好人相助再踏诉程
老潘两口子都是下岗工人,一家人为了女儿的病已经倾家荡产,负债累累。由于一审诉讼被驳回,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和鉴定费9000元均由其自己负担。女儿的病还要继续医治,官司更要继续打,无奈之下,莎莎的父亲沿街乞讨,为女儿寻求一条生路。
其实老潘本来不准备让莎莎跟着一块来沈阳的,因为莎莎的健康状况不好,但莎莎硬撑着要来,“爸爸,我就和你一起去吧,要不别人该说你是骗子了。”“莎莎现在变得特别内向,不愿意和陌生人接触。但那天我外女跟我说莎莎跟她提过也要写本书,传到网上,让更多的人看到。她还说只要把眼睛治好,愿意用任何事交换。”
一周前,著名律师金锡盛应邀到电视台做节目,正好另一个栏目正在关注失明少女莎莎的命运。就这样,双方在电视台偶遇。得知莎莎的情况后,金律师当即表示为其免费代理,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莎莎1.33万元的诉讼费。经研究,省高法全额免去莎莎的二审诉讼费。
昨日金锡盛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着手准备该案的详细材料。此案的二审开庭日期尚未决定,本报将继续关注失明少女莎莎今后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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