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获悉,通过二审的《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不仅规定临时占道经营者不可以随意扩大范围,还对城市道路上人们的种种行为进行了约束,并指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草案一临时占道之六不准
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的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道路设施;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出租占用面积;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占用范围;占用期满,须将所占道路进行清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终止占道手续;占用期间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需要改变位置、面积,延长占用时间的,须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草案二城市道路上行为之十禁令
擅自占用、挖掘,铁轮车擅自行驶,机动车试刹车;超重车辆在限载路(桥)上通行,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桥梁上停放车辆;损坏、移动、改变道路设施、构件、警示标牌;擅自作业、加工、维修,冲洗车辆;拌和沙石泥浆、排放污水、垃圾或其他残渣废液腐蚀物、焚烧物品;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为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搭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牌、悬挂物;利用桥梁进行牵引、起重、吊装;在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挖沙、取土、爆破;擅自占道开设集贸市场。有以上行为者少则被罚款50元,多则可被罚款2万元左右。
草案三城市道路竣工后
三年内不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据记者了解,此条例还需要人大进行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