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文被诉侵犯名誉权一案虽然还未正式开庭,但已开打多方“嘴仗”。《芬妮的微笑》制片方以违约为由把王志文告上法庭,但王志文的代理律师童明友却直指《芬妮的微笑》制片人王浙滨在撒谎,孰是孰非,一时很难分辨。
王志文律师:制片方在撒谎
童明友说: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关于“王志文在签合同时已经认同剧本”的描述是对公众撒谎。王志文发现剧本有多处从根本上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要求在合同中添加第四条第5款:“甲方应按拍摄前乙方(即王志文)认可签字的剧本拍摄。”王志文认为剧本原先存在的主要不足并没得到修改,所以他始终没有签字认可过剧本。
为何拒绝参加北京首映式?童明友说:王志文代理人与王浙滨签订的合同约定:王志文的工作时间为2001年8月17日—11月25日,酬金是60万。合同工作期结束后第二年即2002年的各地首映活动,合同明确规定要“依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王志文尽力给予配合。”“另行协商”的法律内涵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没有形成义务,王志文有权利说“是”或“不”。
《芬妮》制片方:暂时不会表态
针对童律师这一说法,王浙滨昨日拒绝表态。她向记者诉苦道:“今天我家的电话都快被记者打爆了,我几乎不能把童律师的说法看完。现在正在和我的律师研究他的文章,不会马上表态,不过我肯定是会表态的,但得等我和律师研究完了以后,也许是明天吧。请大家谅解!”实习生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