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
围绕电影《芬妮的微笑》而发生的诉讼案,引起了演艺圈内外的关注。被告方王志文的律师童明友昨天接受记者的采访,对原告选择北京市海淀法院起诉感到疑惑不解。
此案是一件全国罕见的影片拍摄后投资方指控主要演员的案子。今年2月,《芬妮的微
笑》上映,男主角王志文在首映式上表示了对影片质量的遗憾,招致投资方和制片方的不满。6月13日,影片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以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的言论为由,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志文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
童律师介绍说,已经签收有关诉讼文件,案件现在开始进入诉讼的流程。原告在海淀法院是以演出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需要时我们可以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但在媒体面前具体评述对方的证据好像不合适。可以披露的是,在这类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中,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合法选择的只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但都应该与北京海淀法院无关。现在原告作为辽宁的公司跑到北京,选择一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法院审理王志文案件,这是不正常的,我们感到难以理解。通常,法院在立案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审查程序,是否属于受理法院管辖是主要的审查内容之一。但如果原告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可以通过欺骗法院的方法立案。
那么,这种从辽宁到北京选择法院起诉会出于什么原因呢?童律师回答,我们现在还不知道。但联系到制片人王浙滨从最先发难指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多次与原告并肩声讨的角色,突然转变为将“实事求是”客观作证角色的反常表现,我们相信原告对法院选择必然有另外原因和目的。他说,原告曾在北京青年报表态,称王浙滨是被其聘用打工的。大家都可以理解,打工者为雇主效力是义不容辞的。此前的渲染和现在的诉讼,已经将公众对这部影片内在品质的关注引导到演员评价影片是否有职业道德的关注。这种注意力的引导必然使制片人对影片成败应承担的责任被人忽视。他认为,如此反常选择法院,与制片人王浙滨及原告试图通过策划这场诉讼达到终结王志文艺术人生的根本目的有关。 (杨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