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案子,在西安新城法院,是原告代理人;到了西安莲湖区法院,又成了被告代理人。日前,出于愤慨,原告一怒之下将西安市西郊法律事务所“告”到了司法局。
托运货物“丢失”引发诉讼
福建永泰县客商张和劲去年10月,在西安市新城区三府湾贝斯特市场托运食品,当时
货物总共33件,价值3万多元,而托运单位是陕西华顺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下面的一家企业。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他就赶往目的地山东淄博接货。谁想等来等去,最终也没见货来。无奈他赶回西安,向负责托运的当事人张某查询。经过近一个月的交涉,张和劲方知可能是张某所租用的汽车出了问题。由于交涉无果,遭遇巨大损失的他决定诉诸法律。
“去年12月15日,我交了费后,委托西郊法律事务所‘主任律师’崔振虎代理与华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崔为我写了起诉状,递至新城区法院。”张和劲说。案件开庭后,由于被告一方张某愿赔偿我的损失,并写下协议书。今年3月19日,张和劲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原、被告代理人是同一个律师
可当张和劲欲向张某要钱时,怎么找也找不到张某。无奈之下,他于今年3月31日再次请西郊法律事务所的律师杨鸿烈作代理,起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按赔偿协议给付原告赔偿。
然而,令他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5月16日开庭,杨鸿烈缺席,但被告代理人竟是自己当初的代理人崔振虎!对此,气愤之极的张和劲当即向审判长请求,将崔振虎逐出法庭……
5月中旬,愤愤不平的张和劲将情况反映给了西安市司法局。日前,张和劲拿着写有代理人崔振虎姓名的新城法院裁定书、起诉状等对记者说:“作为我最初的代理人,崔振虎完全了解我的案子,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又能为被告做代理人呢?”
代理人拿不出“律师证”
6月30日,记者随张和劲来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此案不再由崔振虎做被告代理人,并重新开庭审理。
记者又来到汉城南路西郊法律事务所。崔振虎说,自己没有给张和劲做过代理人,新城区法院裁定书上自己的姓名系法院笔误。当记者问其在给新城区起诉时为何起诉状上代理人也有他的名字时,他承认诉状是自己代写的,立案前自己是代理人,但立案后没有参与。记者要求看一下他的律师证,他取了半天也没有取来,最后只拿来了一份法律工作证。他称自己已经当了多年律师了,不信可以去司法部门查。
对崔振虎的做法,记者咨询了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孙康明律师。孙律师指出,法律事务所的称谓本身就是不规范的。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不能收费参与诉讼,更不允许在同一案中做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此外,律师均在律师事务所内从事法律业务。国家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本报记者 北坪)C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