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婕
本报记者报道 香港明星张柏芝与“东洋之花”结下不解之缘。双方不仅分别在北京、上海起诉对方违约、侵权,还要相互进行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张柏芝已经将125万元人民币打入北京二中院账户,东洋之花申请强制执行案顺利执结;同时,经过上海市二中院调解,张柏芝就自己肖像权被侵权一事与东洋之花达成谅解,对方同意赔偿她51万元人民币。
2000年9月,东洋之花公司发现张柏芝在为自己产品代言的同时出现在联合利华的广告中,而该公司已经买断张柏芝在中国内地的护肤及洗化类产品广告中的肖像权。随后,东洋之花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张柏芝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张柏芝支付违约金及损失375万元。2002年6月,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张柏芝付给东洋之花公司违约金125万元。由于迟迟没有收到张柏芝的赔偿金,东洋之花公司又向二中院申请对她强制执行。
2001年,张柏芝在上海太平洋百货淮海店和华联超市光灵店发现,东洋之花的一些产品上印有自己的肖像,事先并没有征得她的同意。于是张柏芝以这三家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这三家公司登报向她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7月21日,经过法院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柏芝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1万元,诉讼费用与张柏芝各自承担一半,并且今后不再生产涉案产品。张柏芝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摄影/本报记者黄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