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亚轩告赢《壹周刊》
一审获判赔一百万台币 《壹周刊》要上诉
本报讯(记者严明)《壹周刊》因不实报道艺人萧亚轩在加拿大求学生活,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已侵害萧亚轩的名誉权,前日判决撰文的曾明进、总裴伟,及香港壹传媒台湾分公
司,连带赔偿100万元台币,并在《中国时报》、《联合报》等5家报纸影剧版刊登25%版面的道歉启事。
《壹周刊》表示会上诉
因报道手法屡屡引发侵害隐私权、名誉权争议的《壹周刊》,目前有多件官司在法院缠讼中,本案是第一件被判败诉要赔偿的案例。昨天《壹周刊》总裴伟已向媒体表示《壹周刊》会提出上诉。
事情起于此刊在2001年12月6日出版的第28期杂志,以萧亚轩为封面人物,内文则以一位声称和萧亚轩熟识的帮派朋友Andy,用第一人称口述方式,指萧亚轩在加拿大温哥华的求学生活中和卖大麻、摇头丸的帮派分子交往密切,且性生活开放,并影射生活淫乱、吃摇头丸、抽大麻等。
法官指《壹周刊》道听途说
本名萧雅之的萧亚轩,认为《壹周刊》前述报道不实,且严重妨害她的名誉,遂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出版《壹周刊》的壹传媒台湾分公司和撰文记者、总负起连带赔偿300万台币的侵权责任,并在《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报》、《民生报》和《大成报》5家报纸刊登道歉启事。
法官审理后认为,《壹周刊》虽然派人赴加拿大采访,并提出录音带和录影带等相关证据,作为报道并无不实的辩解,但是法官深入调查后却发现,《壹周刊》是向在百货公司用餐或闲逛的青少年男女访谈,内容都是“听说”的传闻事证,并不是亲眼见闻,在缺乏直接证据下,无法证明报道为真实。
唱片公司认为“意义非凡”
对于法院这项判决,由于本案仍可上诉,萧亚轩所属公司维京唱片方面反应很谨慎,只表示很欣慰,并强调这是《壹周刊》在港台地区创刊以来,第一次的妨碍名誉官司败诉,“意义非凡”。维京唱片认为,这件诉讼的胜利,意味着艺人的名誉仍应受到合理的保障,并非公众人物或艺人的名誉与人格权,就可以被任意的忽视与侵犯;另一方面也揭示媒体的“第四权”是必须被适度规范与监督、限制的。对于毫无客观证据、未经合理查证,仅为商业利益考量即擅自以耸动标题而作不实报道的媒体及行为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台湾司法界终于给了社会大众一个最振奋人心的交代。而《壹周刊》负责法律事务的邱玺臣在得知判决后强调“采访所获内容绝对足够记者作报道”,《壹周刊》在收到正式的判决书后肯定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