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洪威)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7月25日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称,这次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利用职权摊
派发行报刊的各种行为。涉及地方党政部门报刊治理的内容有: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以上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导向正确、经营状况良好,年广告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报社或1000万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划转的报刊。对本地区由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要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纪录、经营状况良好、读者自费订阅量超过发行总量80%、已经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副省级城市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除此之外其他报刊包括党政部门所办报刊划转到党报(集团)。
市(地、州、盟)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主管主办的其它报刊一律划转给市(地、州、盟)党报。党报所办的子报子刊予以保留。以上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
县(市、旗)和城市区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对人口在50万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100亿元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县(市、旗)所办报纸,年广告收入在400万元以上的,经严格评估论证后,可由省级党报或地市级党报进行有偿兼并,或改办为地市级党报的县市版。
《实施细则》要求,治理工作原则上9月底结束。为了不影响明年的征订工作,所有保留、分离、停办的报刊于9月30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变更手续。划转、合并报刊变更手续可延续到年底。届时应调整而未调整的报刊,予以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