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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灯下的是是非非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0:15 南方日报

  文艺界名人纠纷案:聚光灯下的是是非非

  核心提示

  佛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可惜这佛偈未能被凡夫俗子所参透,于是才有了滚滚红尘的是非纷扰。这其中又以不平静的文艺界尘嚣最盛,各类纠纷频频见诸报端,引
得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例如前不久成都女歌手周璇和著名影星张铁林就所谓“性交易”事件互相指斥,传媒争相炒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终发展到诉诸法律的地步。当事人是为了维权,还是另有玄机?此类事件留给我们的是新奇,还是无聊?唾沫横飞之后、尘埃落定之时,让我们借纠纷案的余波,为聚光灯下的是是非非悬丝诊脉。

  价值百万的名誉

  随着影星格利高里·派克的陨落,他的从不闹丑闻的严谨作风已经成为娱乐圈不再延续的传奇。如今演艺圈内,“与人为善”、“以和为贵”的古老道义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恩怨情仇所取代,真相永远是云遮雾罩,充斥着日益浓烈的舞台剧味道。

  新闻实录:

  扑朔迷离的性丑闻:张铁林状告周璇

  今年6月28日成都女歌手周璇在成都举行作品签售时,向媒体爆出曾被某专演“皇帝”的影星要求性交易的大新闻,媒体纷纷怀疑是演员张铁林。7月2日张否认媒体猜测,7月3日周璇公开“皇上”就是张铁林,并拿出录音及合影等“铁证”,张则斥其为“大骗局”。7月6日,周璇对媒体声称与张达成和解,遭张本人否认。最近,张铁林正式状告周璇严重侵犯了自己名誉权,而成都商报未经核实就刊登了周璇的言辞,亦严重侵犯了自己名誉权。据此,张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周璇、成都商报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目前,此案已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案件备忘:

  明星与传媒互告侵犯名誉的案例举不胜举:2000年,《新华日报》记者张淋控告赵忠祥公开中伤侵犯名誉,赵忠祥则以“歪曲报道签名售书一事”反告《新华日报》及该记者,最终赵胜诉。2002年1月16日,就1999年女歌手筠子自杀一事,高晓松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经纪人戴粼及全国19家媒体告上法庭,部分媒体公开道歉,其余则不了了之。

  场边评说

  点评人:南方电视台影视频道总监华明

  记:在您看来,明星打官司更多的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还是为吸引大众注意力而“作秀”?

  华:明星闹是非、打官司,是出于炒作还是维权,很难客观评判。因为明星一般都接受过长期的训练,事发时下意识进入演戏的状态也是很自然的,对于是非的反应也跟这种职业训练有关,不能排除作秀成分或出于作秀目的。但可能他们并不在乎官司的结果。客观地说,有官司的明星确实曝光率高,能吸引更多眼球,低调的艺人只能凭借更突出的实力才能做到。当然也有可能是尊严和权益受到侵犯,实在忍无可忍才打官司。

  记:身为公众人物,明星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会对公众起到什么样的影响?频繁的圈内纷争,是否反映了我们身处的社会现状?

  华:名人也是普通人,也享受“天赋人权”,理应争取权利,维护自尊。当然,一些名人公然的对骂和诋毁是有助于澄清事实还是恶性炒作却很难说。只是明星的是非更能对社会法制建设、普遍的社会心态、社会舆论起到引导作用,而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则不一定能产生这种效果。从明星是非事件本身来讲,通过媒体反映出的是社会对个人言论的态度和社会开放和宽容的程度。

  记:现在,明星和媒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很微妙,有时亲如兄弟,有时针锋相对,甚至对簿公堂,您对此怎么看?

  华:媒体与明星之间的关系,就像国际外交一样,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作为媒体,要有自己的责任感,应该尽量客观、真实,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考虑社会效益。娱乐新闻虽然不同于上情下达的时政新闻,但也有导向问题,不能盲目炒作。对于艺人的负面行为,媒体作为公众了解艺人的窗口和平台,要尽量客观,该批评的要批评。另一方面,考虑到每个人成长环境、受教育等条件不一样,有时也应给予理解和关心。总之,要把握好尺度,不能为了扩大销路而无边际地夸大和炒作。

  版权:动不得的“奶酪”

  流行的浪潮除了造就璀璨的明星之外,也让一些影视、歌曲作品成为传颂一时的经典。在招人耳目、身价高涨的同时,这些作品的版权归属也往往会产生令人意想不到的争论和纠纷。当事人横眉冷对,旁观者就地反思:如果不出名,这些是非长短能不能避免?

  新闻实录:

  《少林足球》对阵《功夫足球》

  2001年周星驰一部《少林足球》在香港热卖并红遍亚洲,然而由此引发出利益分割不均的纠葛延续三年之久,最终发展致周星驰与寰宇老板林小明法庭相见。2002年3月,周星驰和弟子们开始以片中造型频频接拍广告,并推出VCD、游戏软件、漫画等“副产品”。林小明发出律师信,指责周独吞2000万元收益;周于去年4月入禀法院反诉林小明,追讨700万港元收益。2003年2月21日,周星驰反诉寰宇获得胜利,成功申请领取部分收益,其中包括美国米拉麦克斯公司以150万美元买入《少》片的海外发行权。今年,双方又因林小明抢拍《功夫足球》电视剧再次对垒,周星驰的星辉公司向林小明的寰宇公司发出律师信,警告对方拍《功夫足球》电视剧不可侵权,周与《功》片主演张卫健两大笑星因此反目。今年6月,《功夫足球》剧与周的新片《功夫》先后开拍。

  案件备忘:

  2001年,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红遍全国并荣获金鹰奖后,诸多版权问题也纷至沓来。2002年10月北京九歌泰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起诉该剧涉嫌抄袭小说《我是太阳》,而该公司于3年前已购买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和拍摄权,为此索赔255万元。2003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指控该剧制作方擅自使用10首老歌,并索赔51万,前者审判尚无结果,后者则得以庭外和解。

  场边评说

  点评人: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张永华律师

  记: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对版权侵权的定义,怎样算得上侵权?名人著作权侵权案赔偿金额一般如何确定?

  张:版权侵权即著作权侵权。同一般民事侵权一样,构成著作权侵权有四个要素:即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存在著作权被侵害的事实;被侵害事实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名誉权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著作权侵权则有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所以不会像名誉权侵权那样漫天要价。这三种计算方法是:一、按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计算;二、按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计算;三、如果以上两种方法不易计算,就按版权人许可别人使用的许可费的1-3倍计算。这类官司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一般都能胜诉,但具体执行中的兑现则是另一个问题,例如由冒用他人出版社的个人地下工厂侵权,被冒用出版社不承担责任,找不到侵权个人或个人无能力赔偿的话,执行就成了问题。

  记:我们发现名人为版权打官司一般时间很长,而且多以庭外和解告终。在您看来,这类官司会否潜移默化地促进公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或者因为审理过程的繁琐而让普通百姓产生抵触、畏惧心理?

  张:从现在的情况看来,这类官司总体上对公众的示范效应还不太明显,因为民事官司一般都存在审理时间长、过程繁复的问题,尤其在双方势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审理期限会相对比较长。从全社会影响来看,名人官司对于社会法制化进程,应该说积极的一面体现得更多。其实,我国普通民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已经很强,但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旦走上法庭,就会对大批影迷、歌迷、读者等产生直接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因此对于演艺圈内的官司应该给予一个更正面的评价,不能简单认为纯粹是炒作。实际上出于经济利益、时间精力上的考虑等,文艺界纠纷虽多,真正诉诸法律的还是太少,很多问题在媒体上争论一阵后不了了之,因此我们更应该提倡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手段解决争端。

  文坛鏖战:到底谁该忏悔?

  曾有学者感叹,近年来文学神圣之地沦为贩夫走卒的演武场。文坛这个曾被顶礼供奉的心灵殿堂,如今经常神佛失和,冷热兵器你来我往,变得硝烟四起、煞气横行。对这些论争,若干年后的文学史不知会作何评价?也不知当事人及其后代重读当年鏖战文字时,会作何感想?

  新闻实录:

  余秋雨VS古远清&余杰VS张育仁

  1999年以来,古远清、余杰等人对余秋雨在文革中的“历史问题”展开评论。2000年1月,余杰发表《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一文,称余秋雨为“文革余孽”、“才子加流氓”,由此引发了一场与余秋雨之间的争端。2000年2月17日,重庆作家张育仁指控余杰的《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抄袭了他的《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2002年7月1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港文学研究所所长古远清,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快专递的传票。原告余秋雨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济损失6万元。2003年3月4日,余杰在知名网站天涯社区“关天茶舍”发表了《余杰关于种种“抄袭”指责的声明》的辨解帖,再次掀起争论。

  案件备忘:

  旅英女作家虹影创作的小说《K》,1999年于台湾首次出版,遂引起文化名人陈西滢、凌叔华之女陈小滢的愤怒,认为该小说中英国青年诗人与有夫之妇林女士的恋情,系影射其父母,并杜撰淫秽情节。后陈小滢以“侵犯先人名誉”之名提起诉讼。2002年12月,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裁定虹影的小说《K》永久禁止以任何形式复制、出版、发行,并赔偿原告陈小滢精神损失等费用近20万元,及在全国报纸上向原告道歉等。虹影不服上诉。今年7月16日好不容易二审调解成功,近日却再生变故:双方在执行调解过程中意见不合,陈小滢有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场边评说

  点评人:青年评论家谢有顺

  记:中国向来有“文人相轻”一说,为何文坛容易出是非?

  谢:由于“是非”一词在中国具有贬义色彩,所以用它来形容一些文坛事件并不准确。文坛发生的很多事,有些是正常的学术争论,有些是略带意气的论战,只有很少数是对簿公堂的文学官司,如果由此就一概用“文人相轻”这个说法来形容他们,未免会抹杀正常的学术争论的空间,毕竟争论、交流和异议,才是文学和学术的活力所在,才是文学和学术得以健康发展的动力之一。因此,文人固然不能“相轻”,但文人也不该“相护”,相反,秉笔直言还应成为文人精神中的一个优良传统加以发扬。

  记:但现在文坛里出现的许多争辩似乎超出了学术的范畴开始变质,您对此怎么看?

  谢: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理性和宽容精神的制衡,很多本来有学术价值的批评到最后都演变成了人事之争甚至人身攻击,这当然是值得警惕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停止争论、停止批评。即便有可能因此而闹成文坛官司,理性的争论和批评也是应该提倡和发扬的。况且,并非所有的文坛官司都毫无价值。

  记:您觉得文人应以何种心态对待争论和持不同意见的同道?

  谢:我不排除有些人是想借争论和官司出名,但更多的人,我还是愿意认为他们是出于学术的公心、艺术的良知才发表不同见解的。哪怕观点偏激一点,被批评者也不妨认真倾听,不必反应过头——现代文人理应有接受别人批评的勇气和肚量。但是,如果事关个人名誉,对方又没确凿的证据,凭空毁人清誉,被批评者愤而起诉,也算是维护自己清白的一种无奈之举,我同样觉得是可以理解的。

  记:在您看来,文人之间的纠纷对本人和社会有何影响?您对文坛现在所经历的争论有何期望?

  谢:正常的学术争论对弘扬文坛正气是有益的,但“纠纷”却未必。问题是我们如何区分“争论”和“纠纷”。中国人素来有谦逊和宽厚待人的传统,这种气氛容易导致文坛一团和气,并且容易把一些涉及个人的学术异议理解成是个人恩怨,这并非好事。我希望文坛多一些有价值的、理性的学术争论,少一些意气用事和含沙射影,这对于矫正当下文坛的不健康的吹捧习气是有好处的。其实,对于当下文坛来说,有学术含量的争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文坛需要健康的争论,但不需要“是非”;因为争论使人清醒,“是非”则叫人变得庸俗而肤浅。

  撰文/本报记者 郭珊 实习生 刘霞

  本版图片均为本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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