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东部时间8月7日,原中国“第三富豪”仰融,为了取回据称是他所拥有的6亿多美元资产,在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此案一经受理便在海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使得已经持续了一年之久的华晨汽车产权事件,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凤凰卫视的时事评论员何亮亮说,此举令辽宁省政府陷于两难:应诉则开了先例,今后可能会遇到更多这样的麻烦;不应诉则面临缺席审判乃至海外财产被美国法院强制执行的
严重后果。中国国际法学会著名学者卢松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断言,辽宁省政府“如不应诉则肯定吃亏”,而应诉后面临的困难也不容小觑,因为根据美国法院的“证据发掘”制度,法官往往会列出一系列辽宁方面有关主管人员的名单,让他们远赴美国出庭作证,漫长的诉讼过程至少要持续一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仰融的第一张诉状,并不是投送到美国法院,而是送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却被驳回了。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发函:仰融涉嫌经济犯罪。这样看来,仰融是在国内通过司法程序“讨回公道”的努力失败后,才不得不到外国去“告洋状”的。
仰融本身的是是非非,我无力作出评价。但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态度,应该说还是无可厚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及2000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仰融虽然是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他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还是存在的。那么北京市高院为什么在立案后又用一个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理由驳回了呢?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知情人士向《外滩画报》透露:辽宁省政府部分高官已经“做了北京市高院的工作”。
一位法学家尖锐地指出,尽管主观上没有这样的意愿,但北京市高院拒审此案的后果,在客观上却把一件涉及本国公民权益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拱手让给了美国法院。
从国际法的角度上说,司法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表现,而司法主权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司法管辖权的争夺,因为能否行使司法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一个案件,由不同国家的法院审判,就会运用不同的法律规范,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依据,最终案件的结果也大不相同。
一个令人扼腕的细节是,仰融并没有隐瞒自己要打“国际官司”的意图。他的律师王海在向北京市高院起诉的同时,即向媒体透露,如果在国内诉讼无门,便会在香港或美国继续起诉。但北京市高院碍于形势,没有做出回应,终于导致了今天这样的不良后果。
有海外华文媒体将此事激愤地称之为“另类丧权辱国”,我觉得有些言重了。但“仰融告洋状”事件,却使我们再一次痛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改革的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