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于飞今报讯昨天下午,刘晓庆公司的律师团已经接到了检察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公诉的公诉书。据看到这份公诉书的几位律师透露,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
刘晓庆的律师表示到目前他们还没有收到对刘晓庆的不起诉通知书,所以这次没有被
起诉不代表刘晓庆已经完全脱罪。
刘晓庆的一些身边好友也都证实刘晓庆对这个消息反应平静,于文华表示她们已经知道这个消息,并表示这是在刘晓庆的预料之中,刘文平则对此反应冷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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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为什么没被起诉
今年2月份,刘晓庆律师在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就分析到,“她最后很有可能会被免予起诉”。“目前有关部门主要是针对晓庆公司偷税行为的调查与起诉,刘晓庆个人只是承担法人犯罪中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该律师解释。《刑法》对偷税罪的性质是这样界定的:偷税罪是故意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因此对偷税罪的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来说是公司的会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在公司偷税行为中起的作用,即有否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偷税行为过程中没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则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该律师表示,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没有人能对刘晓庆的明确指使和授意提出有力的证明,因为刘晓庆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从来都不过问,因为她本身就不懂,她的主要精力均用于艺术创作和对外事务方面。“从刘晓庆公司内部的管理分工上看,靖军和冉一红分管公司经营和财务,刘晓庆不管公司的具体事务,而且有两年刘晓庆没有担任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刘晓庆本人不懂财务,也不会管,因此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应承担公司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刘晓庆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的两年里,如果公司发生偷漏税行为,在她不知道或知道以至参与的几种情况下,对其行为责任的法律认定是完全不同的。”北大的法律专家对记者说。另据刘晓庆家庭和公司的人士透露,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1996年成立至1999年底都由刘晓庆担任法定代表人,一直到2002年初,也就是税务机关开始对其公司查税开始之前不久,由于资金使用不畅,刘晓庆又不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
如果不能证明刘晓庆在公司法人犯罪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在就看补充侦查的结果,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然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是一个半月,一个案件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刘晓庆最后很有可能会被免予起诉。”她的律师最后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