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知名作家、上海戏剧学院教授余秋雨状告《北京文学》编辑部编辑肖夏林侵犯名誉权一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5日一审判决驳回余秋雨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原告余秋雨诉称,被告肖夏林在连续几年对原告进行批判的浪潮中,开创了以不正当侵权手段围攻原告的先例。尤其是被告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关于“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的说法,诬陷原告正面评价深
圳文化是为了牟取一套豪华别墅。
原告表示,深圳的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从未奉送原告寸土片瓦。原告要求被告在《深圳特区报》、《书屋》等报刊杂志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人民币。
被告认为,原告以其自身的名誉感来代替公众的认知是不妥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主要特征是社会评价的降低,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该文中“深圳送别墅”的内容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被告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被告关于其听此传言受评论性文章的时限性、评论文章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诸多种因素限制,使得其对这一信息的真实性未产生怀疑而予以使用的说法合乎事理,不能基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被告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
法院还认为,尽管被告文章中“深圳送别墅”的言辞令原告产生不快可以理解,但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这一言辞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并未超越时代的主流观念,不会使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有鉴于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
法院同时认为,尽管被告就“深圳送别墅”的信息存在受评论性文章时限性、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多种因素难以核实的限制,但其轻信传言并付诸于文字的做法毕竟不够妥当。法院对被告的这一行为提出批评。
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代理律师不服判决,表示将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