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臧歆春) 昨天,因蔡国庆、陈红被告侵权《常来常往》一歌而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第一被告李刚退还李响投资的录制费4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原告诉讼费3030元由原告支付1030元,李刚支付2000元,蔡国庆、陈红胜诉。
今年5月,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李响以侵犯其编曲权和其他相关著作权为由,将歌曲《常来常往》的作曲者李刚和演唱者陈红、蔡国庆告上法院。
原告认为,李刚未经她同意把《常来常往》一歌交与蔡国庆、陈红演唱,侵犯了她的“编曲权”。蔡国庆、陈红在春节晚会上演唱《常来常往》也侵犯了她的相关权利。此外,李响没有被春节晚会选用,李刚应该依照最初协议,退还其4000元录制费。被告方则一致认为编曲不具备著作权的特性———独创性,原告根本不具有著作权,因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合议庭认为,编曲是形成录音制品中的必经阶段,是乐器演奏者和演唱者等人的共同劳动,不能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李响所有的权利应被定为录音录像制品权。根据投资人的协议,伴奏带的整体权仍归李刚所有。
判决后,蔡国庆激动地告诉记者:“太棒了!终于能还我和陈红的清白了。”陈红说:“开始和蔡国庆只想把一首好歌唱给大家,没想到有这么多麻烦,今天的结果让我比较欣慰。”李刚表示:“李响在没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在河北邢台电视台演唱了《常来常往》,侵犯了我的权利,我仍保留告她的权利。”李响律师朱先生则表示是否上诉,还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