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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丽著”确属侵权(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4:00 扬子晚报
摄影师张旭龙
  被判侵权的写真集

  摄影师张旭龙诉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著作权纠纷案,11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版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张旭龙赔礼道歉声明,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同时驳回张旭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01年3月,张旭龙与模特汤加丽签订拍摄协议,双方约定:“本次人体拍摄属于创作摄影,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本次拍摄相关的各类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属于摄影师。”此后,原告为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

  2002年7月,张旭龙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汤加丽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之后,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于同年9月出版、发行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该书版权页署名为“汤加丽著”。

  为此,原告认为他的艺术创作被无端地署上了模特的名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被告对书中作品任意裁剪,且未支付报酬,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其作品的整体构思和艺术追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支付使用原告作品报酬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拍摄协议的约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张旭龙所有。《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汤加丽作为该汇编作品的汇编人,依法对其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虽有汤加丽撰写的部分文字,但该书汇编的主要内容应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还认为,出版汇编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原告已授权汤加丽出版、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同时出版社与原告张旭龙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报酬,法院不予支持。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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