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颁令大快人心——电视剧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每天广告总量不得超过节目的20%
禁止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的广告
用餐时间不得播放治脚气痔疮广告
本报讯(记者/郭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据悉,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总量过长、在电视剧中随意插播广告、在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对于观众意见最大的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问题,《办法》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即9分钟。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另一方面,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
为尊重观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还规定在用餐时间内,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也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内容虚假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
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中大量乱改成语、用字不规范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广电总局的重视。《办法》中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放的日常监管,对群众有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批评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