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执缨 实习生 陈辉鹏
拍电视剧拉赞助是司空见惯的事,于是电视剧片尾就少不了长长的鸣谢单位。有这么一部电视连续剧,由于没能在电视台上公开播映,而导致了制作方和出了钱的商家之间闹上了法庭。近日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节目对此作了详细的报道。1998年,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下属的未来艺术中心筹拍了五集电视连续剧《拯救爱玛》。该剧取材于一个真
实的故事:远在加拿大的华裔女孩爱玛不幸患上白血病后,许多素不相识的人纷纷献出爱心,终于使爱玛得救。
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发行资金出现了困难,远在贵州的特色药业公司得知后,表示愿意拿出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签完后,药业公司如约将20万元打入未来艺术中心指定的账户。协议约定在三年内有效。眼看着三年就要到期,电视剧还是未能播出。2001年9月,药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关工委”,要求退还版权转让费20万元。在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强调自己花20万元买的是“鸣谢”的权利,而被告则坚称出卖的是版权。原告发现,电视剧片尾并没有鸣谢的字样。被告则说,你们付了20万元,版权就是你们的了,你们不光买了鸡蛋,还买了一只会下蛋的鸡———连版权都是你的了,还在乎什么署名权?2002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了一审判决,判决原告胜诉。
(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