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俐)备受电影人关注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适用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将成为电影制作人的“营业须知”。《规定》中规定,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要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立项的具体办法是“立案”,摄制者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
料。这就是说,每一部即将投拍的影片都将有自己的“档案”材料为权威部门核查并保存。
除立项外,审查制度将实行“两级制”。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将履行“初级”审查职责。如电影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影片摄制单位要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规定》还强调了电影审查的“始终如一”的特色: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也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由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审查批准文件及技术鉴定书。
有了“批准文件”和“技术鉴定”,影片才算通过了“考试”,有了领取“公映证”的可能。影片摄制单位要持电影审查批准文件、技术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两个电影拷贝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