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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错对象 陈娟红状告《青年一代》终审败诉(图)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1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3日电据新华网报道,由于起诉对象不合格,中国名模陈娟红状告《青年一代》编辑部名誉权、肖像权终审败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日终审裁定:驳回其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

  此前,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娟红指认侵权的《青年一代》期刊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主办,《青年一代》编辑部作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下设的编辑部门,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陈娟红以《青年一代》编辑部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其起诉指认被告主体不合格。故裁定驳回原告陈娟红对被告《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

  2003年9月朝阳法院驳回陈娟红对《青年一代》编辑部起诉后,陈娟红不服,以《青年一代》编辑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资格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上海人民出版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名称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而《青年一代》编辑部隶属于上海人民出版社即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陈娟红所起诉的被告是两家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是合格的被告,而陈娟红坚持将其下属的《青年一代》编辑部列为被告不必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娟红对《青年一代》编辑部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据一审法院介绍,2002年4月号的《青年一代》期刊刊登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该文中描写“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貌的陈娟虹”,“想用自己的美貌通过婚姻来换取更多的东西,这就有点赌博的味道了”等。虽然文中“陈娟虹”并非中国名模陈娟红,但该文却配发了陈娟红的两幅照片。

  陈娟红认为,该文章的文字描述及配发的照片,足以误导读者认为文中的主人公就是作为国际名模的原告本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肖像权,故起诉《青年一代》编辑部,及《青年一代》期刊的出版单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0万元。(记者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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