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某娱乐报纸总编
关于影视剧提前泄密的问题涉及到娱乐和媒体两个产业。首先,影视作为一种产业有其独特之处,与商业界不同,因为在娱乐界,没有新闻便是最坏的新闻。如果把影视剧看作一种产品,那么这种产品的价值在于给观众的体验。从这个方面来说,影视剧严格保密是为了在上映的时候能给观众全新的体验,保持一定的神秘感,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这种做法本身是无可厚非的。
另一方面,市场上,影视产品是否成功不仅仅取决于产品本身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是否有成功的市场运作。而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媒体的关注都是影视剧集产品最重要的市场运作方式。因此提前通过透露剧情、场景或者剧照的方式进行宣传,也是很常规的一种方法。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本身也存在着矛盾,一部具体的影视剧究竟采取什么方式,如何平衡利弊,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陈犀禾(上海大学影视学院副院长)
这是一个媒体时代。任何事件和个人要想引起公众的关心,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都必须利用媒体才能达到目的。而影视作品为了提高收视率,或者赢得更多票房,往往会根据自身条件指定宣传策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是抖猛料,还是闭紧嘴,事实上都逃不开炒作的嫌疑。
封闭信息、严防泄密能够造成强烈的神秘感,让大众对这部影视作品保持好奇心和期待心理。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势必要把这些被遮掩的内幕“大白于天下”。这种宣传方式比较新颖,但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事件参与者必须具备相当高的知名度。张艺谋、王家卫和冯小刚是华人影视圈里最富盛名的导演,他们之前的作品在艺术或者商业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三部新片《十面埋伏》、《2046》和《手机》中聚集的又是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明星。大众自然渴望了解事件的进展过程和当事人的一举一动。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做宣传就是最好的宣传。越是封闭,越能形成张力,而大众的胃口也就自然而然地被吊了起来。
相比之下,向媒体爆料是比较老套的常规宣传。这种方式目前最适用于那些创作班底不够强大的影视作品。为了在大众心目中留下印象,于是就设计出各种事件来引起大众的注意。媒体时代的现实很残酷。对于那些没有知名度的个人和作品而言,即使再优秀,也很难获得公众的关心。因此不得不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制作一些所谓的猛料提供给公众娱乐。这是商业社会运作的必然,很难从道德层面加以指责。
剧组和媒体是一个共谋关系。剧组离不开媒体的曝光,剧组又往往是媒体新闻的来源。有的剧组利用媒体,设置高明圈套,让记者为他们的宣传服务,但与此同时,媒体又利用这些耸人听闻的报道吸引了更多读者,达到提高媒体知名度的目的。无论对于媒体,还是剧组,都离不开公众的关注。
在这个时代,大众关注常常等同于社会成功。
郝健(北京电影学院电影研究所教授)
目前媒体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在娱乐新闻领域,传统的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对于所有媒体都是相同的。因此为了获得更快速、更独家、读者更感兴趣的报道,媒体就不得不采取“贴身紧逼”战术。观众关注明星云集的影视剧,媒体就有义务对这些影视剧进行充分的报道。不过作为社会话语的掌握者,传媒应该有自己的底线。现在有些媒体一味地追求“猛料”,而不顾报道的真实性,这样的做法对媒体本身和整个传媒产业都是有害的。
杨立新(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泄密事件从法律上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剧组有保守秘密的权力,但另一方面,既然公开了要拍什么戏,公众就有知情的权力。记者做泄密采访,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另一方面侵犯了剧组保守秘密的权力。法院在判断的时候,除了判断是非的基础,还要平衡利益的价值取向。两种权力发生矛盾,有的时候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可能牺牲个人的利益。国外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因此剧组控告媒体比较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剧组毕竟只代表小的利益,而媒体可以代表公众的利益,两者的关系权衡起来,法院会倾向于支持媒体。官司很难打,所以剧组一般也不会起诉。(晓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