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张伟平表示,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要让偷拍者和个别媒体泄露该片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进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而造成损失,却在法律界引起争议。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有关律师和知识产权专家。
正方 片方有权起诉
我省知识产权专家黄煜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其中发表权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一部影片的服装设计、造型都有图纸,可以看作一种绘画形式,是美术作品、造型艺术,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表,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报道不属实、泄露了商业秘密等,客观上造成了损失,著作权人都有权起诉。
反方 侵权之说太牵强
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波则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宪法赋予了言论出版的自由,媒体有客观、公正报道的权利,公众有获得信息的知情权,公众人物也有义务承担公众的评说。
商业秘密要求一个事物具有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关键有一条要看这一行为是否造成了5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披露一部影片的造型、服装,能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很难界定,以这个名义起诉很难站得住脚。
同时,一部电影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它的电影语言、结构、思想性等综合艺术性上,如果因为曝光了造型、服装、故事情节就说侵犯了知识产权也很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