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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电影节实行备案制
内地影片简化“出国”手续
本报讯(记者谢晓)近日记者从电影局获悉,今年12月1日起各电影制片单位选送影片参加海外电影节、展活动开始实行备案制度,不用再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11月26日向各电影制片单位颁发了《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通知上明确指出“各电影制片单位选送本单位出品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参加海外电影节/展,应于影片报名参加相关电影节/展之际(最迟于电影节/展开始之前一个月)向我局备案”。以前参加海外电影节/展的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之后,仍然须由电影局审批完才能出国,但现在的新规定明显有所简化。通知上还规定“我局对拟选送参加海外电影节/展的影片如有异议,将在收到备案之后10日内通知有关影片的出品单位”。这意味着备案后10天内如果没收到电影局任何通知即通过了,不需要再去电影局取审批文件。当然对于未向电影局备案的影片仍有惩罚条例“擅自选送影片参加海外电影节/展活动的,将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这个规定的实行是否意味着以后报名参赛奥斯卡可由制片方自荐了呢?电影局国际交流处刘春答道,“因为奥斯卡组委会要求参赛影片要得到该国权威机构的推荐才能参赛,所以中国的参赛影片仍需通过电影局这一关。”
附《电影管理条例》第61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国”手续四大步骤
1 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 最迟于电影节/展开始前一个月,向电影局备案。
3 10天内如未收到电影局任何通知,即可赴海外参加电影节/展。
4 参加完电影节/展活动之内10日内,将影片参展/参赛(包括获奖)情况报告电影局。
部分违规参赛电影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1993年,《蓝风筝》因违规参加东京电影节受到处分。1994年,《活着》因违规参加戛纳电影节受到处分。1996年,《东宫西宫》因违规参加阿根廷国际电影节受到处分。 2000年,《鬼子来了》因违规参加戛纳电影节受到处分。 2001年,《十七岁的单车》因违规参加柏林电影节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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