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记者江胜信报道
本报北京12月21日专电《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4份文件出台的同时,有媒体将其与日前电影局负责人在电影学院与部分师生、年轻导演的一场“对话”联系起来,并对一些所谓的“地下导演”影片作出无根据的推
测。对此,广电总局电影局日前向媒体澄清:将年轻导演说成是“地下导演”,以期制造轰动效应是不负责任的。
电影局副局长吴克告诉记者:未按照正常手续报批、审查、放映的电影被习惯上称作“地下电影”,执导该类电影的导演被称作“地下导演”。电影局和他们没有任何接触,因此也谈不上对他们进行“封杀”。
吴克告诉记者,在电影局和北京电影学院进行的工作会议上,公布了一些关于大力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的新政策,主要是4份文件。
据了解,广电总局的4份文件涉及到电影立项、审查、民营资本准入等许多重要敏感问题。《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凡属“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特殊题材影片、合拍影片,须报剧本立项,其他类型影片报不少于1000字的剧情梗概立项。除“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合拍电影电视外,央视电影频道对其出品的电视电影,有剧本立项权,其他省级电影频道也如此。电影片审查借鉴了电视剧的审查管理经验,部分下放到各地,但并不是全国,而是目前中央规定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几个地区,即北京、上海、吉林、广东、陕西、浙江、山东、湖南和四川。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规定:合拍片中,故事不受地域限制,主创人员除主要演员外不受比例限制,经批准的民营公司可独立开展中外合拍片业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资影院,中方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51%的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允许外资比例达到75%。香港、澳门投资者合资、合作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可控股经营,投资比例可达75%。外商投资影院的审批权由中央下放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规定:民营公司连续以单片许可证拍摄两部影片后,可独立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允许外资控股经营电影技术公司。发行过两部国产片或者两部电视剧的公司,可申请国产影片的发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