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热播后,不但受到观众的关注,也引来了官司缠身。昨日,北京市一中院就两起诉该剧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剧侵犯音乐著作权,并有部分内容抄袭小说《我是太阳》。
法院审理认为:长安影视公司录制《激情》,未经音协的许可,在剧中采用《北风吹》歌词,《保卫黄河》歌词,《洪湖水,浪打浪》乐曲,《学习雷锋好榜样》词曲,《敖包相会》
歌词,没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故判令长安影视赔偿音协人民币71150元,“贵州东方”和“广州俏佳人”承担连带责任。
状告《激情》侵犯著作权的是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该公司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购买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激情》播映后,九歌泰来公司认为该剧从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对白等方面,都对《我是太阳》进行了大量的抄袭,其中相同相似达97处,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于是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我是太阳》与《激情》是两部不同的作品,虽然《激情》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但只占很小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因此不构成侵权。
昨晚,《激情》主要制作方———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马建安表示:“法院的判决过于严厉,我们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