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1月7日记者获悉,本报曾报道的“申奥女肖云燕状告中联影视”(详情见本报2003年12月24日A22版)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北京朝阳区法院于昨天下午依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效后,法院决定于2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肖云燕表示,要将官司进行到底,向中联影视讨个说法,追回自己所受的损失。
2003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肖云燕以对方涉嫌合同欺诈为由,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递交了上诉状。将中国文联中联影视中心作为被告,将中国文联中联影视制作部编剧、北京子雄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作部主任熊尚志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赔偿原告在履行合同时所支付的编写剧本费及管理费用等总计92万余元的支出费用,并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要求被告在承德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并在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1月7日下午,北京朝阳区法院依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中联影视方提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但肖云燕认为,中联影视中心的负责人曾向她表示过,会好好处理此事,向肖所在的省、市有个交待,并答应她将继续进行拍摄,电视剧在春节前播出,退回她所花的费用。但事实是,最终中联影视中心对自己的说法没有兑现。肖云燕说,“我已失去了对中联影视中心的信任,只好通过法院挽回所受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挽回在当地的负面影响。”最终,法院决定于2月2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