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以行贿、诽谤案的二审已经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农历新年前夕(1月18日)作出了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年”的裁定。宗益、高金波二位护律师因为执业纪律所限,此前对案件诉讼过程守口如瓶,如今,他们首次披露他们在诉讼辩护中的“三个隐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张俊以在庭审过程中自我辩护,声称自己曾经遭到专案组个别成员的殴打,有关其主动行贿的供述应予推翻,并向法官
出示一份与他在看守所同一房间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签名的书证。遗憾的是,法官没有对这份重要的证据进行质证,竟然不了了之。因此,律师认为张俊以的合法权利没能得到充分维护。
张俊以分三次向赵安送现金和实物,合计总价值61万元,鉴于此,高金波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到看守所向赵安调查取证,旨在弄清楚究竟“张主动行贿”还是“赵主动索贿”,但是没有得到批准;张俊以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再次提出让赵安出庭质证,法官仍然没有同意。因此,律师认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事实不清”。
法院判决张俊以有罪,最重要的依据是“利用赵安的职权,对其作品予以关照,违反正常、正当选用程序”,进而认定“这种利益显属不正当”。两位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中央电视台并没有制定过成文的“节目选用程序”,多次执导晚会的邹友开、袁德旺等导演,出具书面证词,证明张俊以歌词作品被选用,符合惯例,在初审、二审、终审这“三个阶段审查”中都顺利通过。既然如此,检察院和法官所谓的“正常、正当选用程序”究竟是什么?没有程序谈何违反?(据《福州晚报》)(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