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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讨回公道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01 新闻晨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国内著名歌手、音乐制作人高晓松诉《羊城晚报》、《音乐生活报》、千龙新闻网等19家媒体侵害名誉权系列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其中8被告停止刊载有侵害原告高晓松名誉权内容的文章;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

  2000年9月,因女歌手筠子自杀,《长江日报》对高晓松进行了电话采访,后因高晓松
声称没有接受过采访,长江日报社核实发现当时的采访对象并非高晓松本人,遂刊登了更正和道歉申明。

  当年10月,筠子的母亲将一封指责高晓松的书信交给媒体,被上述19家媒体转载,其中一篇文章是引自《长江日报》采访失实的内容。

  2000年10月,原《文化时报》与《羊城晚报》刊登了有关高晓松与经纪人纠纷的多篇文章,由高晓松经纪人戴粼提供,而内容则来自戴粼在高晓松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的录音。上述被告对这些文章进行了转载,使用了“不负责任”、“心狠手辣”、“恶毒”、“利欲熏心”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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