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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赢了3年前的侵权案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0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诉北京、广州、武汉等19家媒体侵害名誉权系列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其中8被告停止刊载有侵害原告高晓松名誉权内容的文章;以书面道歉函方式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0年9月,国内女歌手筠子自杀。因传闻筠子曾和高晓松发生过恋情,武汉一媒体对高晓松进行了电话采访并刊登。该报社后经核实,发现当时的采访对象是国内
另一男歌手,并非高晓松本人。2000年10月,北京一媒体刊登了题目是《克扣报酬解雇经

  纪人高晓松又玩过河拆桥》的文章,广州一媒体刊登了类似的5篇文章。文中

  使用了“不负责任”、“心狠手辣”、“恶毒”、“利欲熏心”等文字。

  高晓松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请判令19家媒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因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等原因,高晓松对其中11家媒体撤诉。法院对另外8家媒体作出上述判决。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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