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北京朝阳法院了解到,国内著名音乐制作人高晓松诉《羊城晚报》等19家媒体侵害名誉权系列纠纷案已有了一审结果。除了有11家媒体与高晓松庭下和解外,另外8家媒体需向高晓松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
2000年9月,女歌手筠子自杀。因有传闻说筠子曾和高晓松发生过恋情,《长江日报》对高晓松进行了电话采访,并将采访内容刊登。后长江日报社经核实,发现当时的采访对象
是国内另一男歌手,并非高晓松本人,长江日报社遂对此次采访事故刊登了更正和道歉申明。10月,筠子的母亲将一封信交给媒体,指责高晓松是“不负责任的感情骗子”等,被19家媒体转载,其中一篇文章是引自《长江日报》采访失误的内容,但对《长江日报》更正的情况,在文章中没有体现。
高晓松认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给他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9家媒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各支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经济损失2818元。
后经过法院合议庭进行了大量的庭前调查等工作,最终促使高晓松与11家媒体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高晓松撤销了对这11家媒体的起诉。
就高晓松和其他8家媒体的纠纷,法院认为,上述8家媒体的做法已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造成了高晓松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其名誉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8家媒体停止刊载有侵害高晓松名誉权内容的文章;以书面道歉函方式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高晓松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现除1家媒体表示上诉外,其他判决已生效。郭志霞(来源: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