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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名誉案一审判决获赔12万元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03 南方网

  京娱乐信报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张雯

  南方网讯昨天(17日),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国内著名歌手、音乐制作人高晓松诉《羊城晚报》等19家媒体侵害名誉权系列纠纷案已有了一审结果。除了有11家媒体与高晓松庭下和解外,另外8家媒体需向高晓松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

  2000年9月,国内女歌手筠子自杀。因传闻说筠子曾和高晓松发生过恋情,《长江日报》对高晓松进行了电话采访,并将采访内容刊登,后经核实,发现当时的采访对象并非高晓松,《长江日报》遂对此次采访事故刊登了更正和道歉申明。10月,筠子的母亲将一封未加标题的书信交给媒体,指责高晓松是“不负责任的感情骗子”等,被上述19家媒体转载,其中一篇文章是引自《长江日报》采访失误的内容,但对更正的情况,文章中没有体现。

  2000年10月,戴粼和高晓松因工资及相关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并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谈话。在高晓松不知情的情况下,戴粼对谈话进行了录音。一些媒体对这些文章进行了转载,使用了“不负责任”、“心狠手辣”等文字。

  高晓松认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给他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9家媒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各支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经济损失2818元。

  法院合议庭进行了大量的庭前调查等工作,最终促使高晓松与11家媒体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高晓松撤消了对这11家媒体的起诉。

  就高晓松和其他8家媒体的纠纷,法院认为,上述8家媒体未经审核,在相对短的时段内,集中、连续刊登了针对高的不同内容的多篇文章,且存在许多贬损性文字,该做法已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造成了高晓松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其名誉权。8家媒体虽举证证明自己也刊登了来自高的文章,但就刊出的文章数量及内容看,尚不能达到所谓“均衡报道”,因此8家媒体认为自己报道没有失实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8家媒体停止刊载有侵害高晓松名誉权内容的文章;以书面道歉函方式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高晓松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现除1家媒体表示上诉外,其他判决已生效。编辑: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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