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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乞丐设"禁讨区"该禁些什么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11:09 广州日报大洋网

  关于乞丐管理,各地政府正纷纷出台专门的规定。其中,设置“禁讨区”已成为压倒的意见。但“禁讨区”该禁什么?有些人简单地把禁讨区理解为:禁止乞丐乞讨的区域。这是有待商榷的。笔者在本月初曾经撰文《法律能为乞丐做些什么》,对“禁讨”作过粗浅分析。中旬,《检察日报》以类似的标题《面对乞丐,法律能做什么?》刊出专家从法治的角度对禁讨进行的研讨,其中观点与笔者相互印证。

  文中得出这样几个结论:正常的乞讨,属于个人自由;乞讨不应该成为一种职业,当乞讨职业化、专业化、甚至机构化时,乞讨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乞讨了;凡普通人能去的地方,和其他公民享有一样的法律权利的乞讨者也能去;指使、强迫未成年人乞讨,是变相雇佣童工,可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惩治;要想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就必须通过综合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减少贫困进而减少乞讨。

  笔者认为,禁止乞讨和限制乞丐自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这一事项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各级地方对乞丐管理就无能为力,无法作为了呢?当然不是!福建省公安厅日前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就是一个较好的范例。该意见对“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在门口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或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可予以严肃查处的8类非正常乞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笔者之所以赞成这一《意见》,是因为其立法目的是明确的,即它所针对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人”;所规范的对象是“非正常乞讨行为”,而不是“乞丐”。所以,非正常的乞讨行为,才是地方政府设置“禁讨区”依法有权规范的对象。而与那些动辄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建议相比,这才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

  实际上,民众所厌恶的,并非安分守己的正常乞讨,而是强讨恶要、明乞暗盗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通过打击消除了非正常乞讨行为,我们所希望的安宁秩序自然就会回到我们的都市。(王文琦)(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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