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翊
前天,著名摇滚歌手崔健来到北京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复制、发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并销毁存货;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
崔健在诉状中称:原告于2003年3月8日在第一被告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处购得第二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复制、第三被告天津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CD光碟,该光碟彩封为“中国摇滚教父崔健”,内有两张CD光碟,盘芯标有“崔健精选大碟全纪录”。经查,该盘中所有曲目均由原告演唱,并且除《南泥湾》这首曲目外,其他25首曲目的词和曲均由原告创作。崔健认为,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复制、发行载有原告表演及创作的音像制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记者昨天拨通了第三被告天津音像公司的负责人刘先生的电话,他表示,第二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们也很冤枉,去年就有不下20个被告的盗版商打着我们的旗号生产盗版。”刘先生介绍,他们根本没有接到朝阳区法院的诉状。天津音像和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生产、合作协议,后者完全是在他们不知情、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出版了崔健的盗版音像制品。
刘先生介绍:“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去年就因为生产盗版被有关部门罚款200多万元,没想到他们还在生产盗版。我们虽然受了些委屈,但是依然支持崔健先生的打假行动,严惩盗版厂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也在考虑起诉第二被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报记者翟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