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片是电影的一种,而且凡是有创造影像的映画都可称之为电影,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技术上的成立并不能掩盖创作意识上的区别。《华氏911》可以成为本届戛纳电影节的最佳影片,客观证明了创作思维在记录片实践过程中的存在。
《德拉姆》是以电影形式放映的记录片,他表现的深邃内涵是电影的延续,但在导演本身所表现的电影创作意图上就值得怀疑了。第一,导演的功力应该可以把电影的穿透力不
令人失望地贯穿在影片始终;第二,任何一部电影的表现形式不是决定导演投入的前提,也不是付出多就是一定要受认可。翻山越岭谁都可以做到,但不是把看到的搬回家;第三:创作一部作品,导演已经还原成新的缔造者,而不是以前作品的延续或者名望的继承。《德拉姆》对导演来说是一个新的开始,而不是对该导演个人地位的一种吹捧;第四:电影的创作需要超凡、广阔、不断更新创造力的胸襟,一个导演的作品可以超凡脱俗打动自己,也可以打动世界。
记录片的表现形式无人干涉,但在创作中再现真实的本质或者以电影创作的形式出现,作品本身就在探索中否定了技术性。好像一个人要洗澡,他不会事先说明进凉水池子还是热水池子,但是澡堂老板就得心里犯嘀咕了,他到底要洗哪个池子,没办法谁也不会告诉他,所以只好准备两个池子了。《德拉姆》探讨的是茶马古道的生活,但却用了记录者的形式去展现出来,观众以为是个热水池子结果却是个凉水池子。
一部电影可以让人感慨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让人提出质疑的方面也很多。日前发生在广州的“《德拉姆》争议事件”不能说明导演把艺术带进大众的电影院错了,也不能说记录片就不能上影院,好像当天在现场的一位女记者的提问:“我们以后还能不能再在影院看到更多的非主流电影?”导演当时无语,在场娱记也无语。其实抛开当日决非恶意的提问以及导演居高临下的态度和此后京城某报的“追杀”,我不禁要问:“中国电影你真的能经得起人们一万次的质疑吗?”(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