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影音娱乐 > >正文
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适用“旧”保单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5:07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适用5月1日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并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
免费畅游内蒙古大草原 中国政法大学直读研
突破渴望, 赢取手机 免试入学读在职研究生
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日废止。由于车险保单的期限一般为1年,2004年4月1日签发的保单,责任截止期为2005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如果在不加收保费的情况下,按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就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三者险保单的投保人,如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 推荐 | | 打印 | 关闭
 

 

新闻搜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雅典奥运圣火全球传递
美国前总统里根病逝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赴美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影音娱乐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6264700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