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扶持歌坛新人,推动音乐创作活动,通过比赛,促进各国间的音乐文化交流,推动亚洲地区通俗音乐文化发展。
二、活动形式:
举办亚洲新人歌手大赛
选手可以独唱方式,也可以组合方式参加比赛
三、时间及地点:2004年10月15日-10月22日 中国·上海
四、大赛组织:组建"亚洲新人歌手大赛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负责整个赛事的运作;
五、参赛选手:
1.本届大赛限亚洲国家选拔或委派选手参加;
2.所有参赛选手由各参赛国音乐媒体或跨国专业机构选拔或推荐产生;
3.参赛选手年龄限15~30周岁(即1975年1月1日-1989年12月31日),性别不限;凡未获上海亚洲新人歌手大赛金奖、银奖的专业、非专业适龄歌手均可参赛;
4.每个推荐机构推荐的歌手不得超过2名(组),中国内地参赛歌手限3名(组),中国港、澳、台地区参赛歌手各限1名(组);
5.由跨国音乐机构选送歌手均代表所在机构参赛,不占选手所在国名额;
6.组委会拥有参加决赛歌手机动名额1-2名(组)。
六、歌手选拔:
1.各国及跨国音乐机构选送歌手必须于2004年9月25日前将歌手相关资料送大赛办预审,通过预审的歌手将由组委会确认并发出正式邀请函直接进入大赛;
2.组委会关于各国入选亚洲新人歌手大赛歌手名单最后确定日期为2004年10月5日;
3.中国内地歌手选拔:代表中国内地参加亚洲新人歌手大赛的歌手将通过中国新人歌手选拔赛比赛产生。入围中国新人歌手赛决赛的各地歌手通过组委会委托的地区比赛或委托的机构推荐产生;
4.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参赛歌手由组委会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选送。
七、参赛作品:
1.必须是通俗歌曲;
2.每位(组)歌手必须演唱2首作品;
3.2首作品中,必须有一首是新创作的歌曲(未公开发表过的作品);
4.如发现参赛作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组委会有权取消其获奖资格。
八、大赛评选:
1.由大赛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评审规则, 并根据评审规则独立开展工作;
2.组建上海亚洲新人歌手大赛评审委员会,负责赛事评审工作;评委会由中外专家9人组成。
九、大赛奖项设置:
本次亚洲新人歌手大赛总决赛设歌手演唱奖和作品奖
歌手演唱奖: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最具潜质男、女奖各1名;新人奖若干名
作品奖:最佳作品奖1名
所有获奖选手将获组委会统一颁发奖杯、奖证
演唱会金、银、铜奖以及作品奖得主将同时获得组委会颁发的奖金(或等值奖品)
十、获奖歌手有义务服从组委会统一安排,参加亚洲新人歌手大赛期间的各类活动。
十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所有参赛歌手凡选用未公开发表的曲目参赛,必须事先征得词曲作者的明确同意,并自行解决报酬事宜;参赛歌手须无条件许可组委会及/或组委会授权的单位享有如下权利,并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
1.对参赛歌手的表演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2.对参赛歌手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
3.复制、发行录有参赛歌手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参赛歌手的表演;
(二)组委会及/或组委会授权的单位,对于2004亚洲新人歌手选拔大赛(包括期间举办的专场演唱会以及巡回演出)享有以下权益:
1.上海亚洲新人歌手大赛各类赛事活动、演唱会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广播权、摄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以宣传大赛为目的合理使用参赛歌手的肖像和姓名;
3.对参赛歌手表演享有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广播权、放映权、录音录像权、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权等版权性权利。
4.其他有关权益。
十二、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上海亚洲新人歌手大赛组委会。
上海亚洲音乐节组委会 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