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各执一词昨日“杂技官司”暂无结果
本报昨日报道的《辽沈两杂技团今对簿公堂》引起了广泛反响,很多读者昨日打来电话迫切地想知道结果,昨日记者到东陵区人民法院五三法庭进行了旁听。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争论得十分激烈,由于该案涉及的证据颇多,昨日只进行了部分的法庭调查,至于最后的结果可能还要经过几次开庭才能定论。这场官司是由沈阳杂技团的宋希林老师带
5个学生“跳槽”到辽宁杂技团引起的,由于其中有两个学生家在外地,基本不参加演出,所以昨日只有宋希林和三名学生到场,而辽宁歌舞团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一并作为被告。双方就几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争辩。焦点一:团员辞职与辽宁杂技团是否有关
2003年2月—5月,沈阳杂技团老师宋希林和三名学生分别向团里提出辞职,并希望解除合同,理由各异,但后来却先后出现在辽宁杂技团的演出中。沈阳杂技团认为,这几名团员的离开,辽宁杂技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出示了多项证据证明对方通过宋希林从团里“挖人”。但辽宁杂技团认为对方的说法不妥,团里是对社会公开招聘,任何人都有权利前来报名,他们并没有通过任何手段找对方任何人参加该团。焦点二:团员是否在辽宁杂技团工作
对于这几人离职后是否在辽宁杂技团工作,原被告也有不同看法。原告认为这6名团员辞职后,在被告团里进行演出和训练,并成为对方的团员,他们还拿出其在广东和中华剧场的演出录像为证。但几名被告认为录像并不能证明他们在辽宁杂技团工作,而且强调他们只是为了展示技能友情出演,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焦点三:团员是否给沈阳杂技团造成经济损失
沈阳杂技团的诉讼请求中,要求离职团员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未来市场损失及知识产权流失、无形资产价值贬值造成的损失300余万元,他们认为宋希林作为《天幻》剧目的专业教师,掌握该剧目的编导、结构、技巧要领、训练过程等全部机密资料,且此剧目已经申请国家专利,被告的离开给团里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但宋希林认为,自己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涉及同业竞争及保密条款,而且目前自己并未为其他团工作,不存在“泄密”一说,更谈不上给对方造成损失。
据悉,该案将于下周继续开庭,本报将给予跟踪报道。主任记者 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