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孙燕姿成都演唱会虽已落幕,但“余音未绝”。昨日,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代表处获悉,由于演出举办者举办孙燕姿演唱会时涉嫌未经许可就使用中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对音乐著作权人构成侵权,目前该处已经委托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杜小东、罗立两名律师对此事进行调查。罗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正在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为接下来的维权诉
讼做准备。
罗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并追究侵权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此次演唱会表演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却没有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那么,演出组织者将肯定构成侵权,侵犯的首先是演出许可权,其次是演出报酬权。侵权范围包括孙燕姿演唱的所有涉嫌侵权的曲目。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