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饶案管辖异议终审裁定裴艳
新报讯【记者裴艳】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饶颖告赵忠祥案”管辖异议做出了终审裁定。法院最后裁定:第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第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赵忠祥的律师王富告诉记者,这意味着饶颖状告赵忠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很可能无法立案。
在王富传真给记者的“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写着:早在 2004年4月15日,饶颖以人身损害和欠款纠纷案为由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忠祥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一万元。丰台法院受理后,赵忠祥提出管辖异议。5月13日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法院分别对“欠款纠纷案”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了前案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案驳回异议保留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决定。赵忠祥对于驳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异议,并继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而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饶颖于 2003年 10月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年11月 10日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颖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1月9日对该案做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饶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赵忠祥提起的民事诉讼,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丰台区法院受理本案并做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第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第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也就是说北京市二中院以丰台区法院受理程序不当为由,将饶颖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回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富向记者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对某个起诉做出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如果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起诉,将不会被法院受理。王富说,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法律程序上出了问题,所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才会把该案发回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稍后发给本报记者的声明中,王富称:“我认为二中院的裁定是公正的。原告以虚假的事实不断缠讼,并借助于媒体大肆炒作,自以为谎言说上一千遍就变成事实,原告的所作所为已构成对我当事人的诽谤。虽然本案尚未结束,但是非曲直,法律终究会予以明辨。”
饶颖分别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欠款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赵忠祥,王富说:7月20日,“欠款赔偿纠纷案”的举证期就会结束,该案应该会在本月底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