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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蔡国庆没“抢”《常来常往》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2:43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讯(记者成立)去年中央电视台的春节晚会上,陈红和蔡国庆联袂演唱了《常来常往》,虽然没有像《常回家看看》那样为老百姓津津乐道,但也给他们带来了另一番滋味,那就是持续一年半的侵权官司———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以“抢歌”侵权为由将陈红和蔡国庆以及曲作者李刚告上法庭。

  李丽霞在上诉书中称,2002年11月,《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与李丽霞、张金松(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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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金霖)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担《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共12000元以供参加春节晚会竞选。协议还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此曲的晚会演唱,由李刚负责奉还录制费。录音带选送央视后,李刚认为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认为,李刚未经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明知该歌曲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瑕疵,但仍使用和播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要求蔡国庆、陈红停止使用《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李刚、陈红、蔡国庆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李刚退回制作费4000元。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陈红、蔡国庆演唱《常来常往》歌曲及其使用和播放该曲伴奏带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丽霞权利的任何侵害。法院认为,由李丽霞、金霖与李刚签订的协议内容可知,协议当事人在签约时已预见到该歌曲(包括伴奏带)参加竞选的三种可能结果,当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晚会演唱的情况下,李刚仅负有退还李丽霞所出伴奏带录制费的义务。由于李丽霞既非《常来常往》曲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许可人,也非伴奏带的录音制品邻接权人,又未取得《常》歌曲的演唱权,故李刚许可陈红、蔡国庆在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常》歌曲及使用伴奏带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丽霞权利的任何侵害。一中院维持了李刚退还李丽霞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宣判之后,李丽霞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有异议,但这是终审判决,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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