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今天上午,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李丽霞起诉陈红与蔡国庆“抢歌”一案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刚、陈红、蔡国庆的行为不构成对李丽霞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侵害。
2002年10月25日,李响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给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
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2003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伴奏录音制品完成后,李响和张金松等开始向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节目组申报该歌曲。但是,李刚未经李响与张金松同意,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李响曾多次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人都置之不理。李响认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权利。陈红、蔡国庆知道此事后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的行为侵犯了李响的合法权利。她要求蔡国庆、陈红停止使用《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李刚、陈红、蔡国庆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李刚退回制作费4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丽霞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刚退还李丽霞4000元。李丽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在《常来常往》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该歌曲演唱的情况下,李刚仅负有退还李丽霞所出伴奏带录制费的义务。因此,李刚为使《常来常往》歌曲竞选央视晚会,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其创作的《常来常往》歌曲的行为,并不违反协议的约定。据此,法院作出驳回李丽霞上诉的终审判决。金陵晚报记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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