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钱程案”两年前曾引起京城演艺界极大震动,今年4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侵占七十余万元)判处钱程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钱程当庭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庭审纪实
父母准备治心脏病药物
昨日上午9时15分,钱程的父母和妹妹就到了北京市一中院门口。不过,在拿进门票时很不顺利,因为法庭旁听席已经没有位置了。钱程的妹妹钱端给律师和此案的承办人打电话。9时30分许,一位书记员出来,说此案是公开宣判,但是旁听席已经坐满了,他们给钱程的父母留了两个位置。进入法庭前,钱程的父母拿了两盒治心脏病的药。
据了解,钱程上诉后,原定的宣判时间是2004年7月8日,但7月7日下午突然变更日期,到前日终于确定了宣判时间。
妻儿已经在国外安居
钱程的母亲说,钱程穿着军绿色的T恤衫,戴着眼镜,精神状态很好,也很坚定,还跟她轻轻地握了一下手。这是钱程被逮捕两年来,母子俩第一次握手。说到此处,钱程的母亲热泪盈眶。钱程的母亲说,钱程在看守所里经常给父母寄明信片,说自己在看守所里读古诗词、学英语、锻炼身体,叫家人不必为他担心。钱程还写了一些对工作的建议和想法给妹妹,希望妹妹有个美好的前途。
钱程的妻子和儿子现在都在国外,儿子已经上小学六年级了,生活和学习都非常好。12岁的儿子非常懂事,常常给父亲写信。
结果:维持原判
昨日10时法庭宣判,钱程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根据钱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尚未追缴之赃款判令继续追缴并发还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也无不当,应予以维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婷婷)
焦点问题
钱程侵占了谁的财产?
在一审庭审中,控方认为,钱程“身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则称,钱程涉嫌的行为即使存在,可能被侵害的也只有北京赛洛,而谈不上对北京音乐厅的权益有任何损害。
北京赛洛归谁所有?
在一审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北京赛洛的另一大股东城市策略由于并未按约定足额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其已丧失股东权利,尤其是分红权和决策权。
法庭对此不予认可。判决书指出,钱程曾与城市策略董事长黄家和约定,城市策略实际出资10.3万美元即完成了约定入资。同时,该增资协议已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法院认为,此事实有钱程的亲笔书信和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证实,足以认定。
画廊姓“公”姓“私”?
在一审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谁为3万元注册资金的出资者是音乐厅画廊“姓公姓私”的关键。钱程本人及辩护人均坚称音乐厅画廊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为钱程个人出资设立的“红帽子”企业。
法院经调查审理最终确认,北京音乐厅画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北京音乐厅画廊工商企业注册资金验证证明书显示,3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上级单位北京音乐厅拨款”。法庭最终认定,从北京音乐厅画廊承包和北京赛洛成立的事实看,钱程侵犯了本单位财产。(康伟平)
钱程之路
1990年,钱程找到时任中央乐团(现在的中国国家交响乐团)团长助理的亲戚孟昭林,在其帮助下承租了北京音乐厅的画廊(全民所有制)。
1992年10月31日,北京音乐厅画廊和台湾首杰企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
1993年10月15日,中央乐团与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签承包合同。这一承包过程,曾被指责为“暗箱操作”。
1996年9月25日,北京钱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钱程占80%股份。
1997年5月,北京音乐厅画廊将其在赛洛公司中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北京钱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此番运作,被许多人指为“骗局”。
2000年12月5日,中国交响乐团团长俞松林宣布,经文化部党组研究后决定北京音乐厅、中山公园音乐堂总经理钱程为中国交响乐团副团长。
2001年,钱程接手南京某艺术中心大剧院及附属的音乐厅。此时的钱程,被媒界称为“演出大鳄”。
案件始末
2002年1月31日,钱程被自己所在的赛洛公司告上法院。赛洛公司认为,钱程担任总经理职务后,承包经营北京音乐厅,采取营业收入不入公司法定账户等方法隐瞒营业收入;未经董事会任命,私自聘用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背着董事会用公司部分资产成立个人企业(北京钱程艺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
2002年4月,钱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实施监视居住,同年8月被正式逮捕。
2003年8月14日,钱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综合)
相关资料
A钱程其人
42岁,天津市人,常住户口在天津市河东区。1977年从天津一所初中毕业。15岁开始在天津第二纺织机械厂当钳工。1981年考入天津美术学院绘画系,毕业后考了4年的研究生,均因英语成绩不及格而落榜。1990年钱程只身到北京寻求发展。
B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