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孙道临、秦怡、梁波罗、童自荣、曹雷、王汝刚、李九松、唐俊乔、周洁、孙美娜、杨婷娜等13名老艺术家即将联合起诉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理由是对方侵害了其肖像和名誉权,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致歉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由著名配音演员曹雷代表老艺术家们统筹整理的一份《关于“青春宝”广告侵权事件》情况说明中提到,2003年11月15日,孙道临等上述12位艺术家(秦怡除外)应上海教育
电视台《健康三人行》节目负责人邀请,参加了其在上海静安体育馆举办的“观众见面会”。“说明”中强调:“参加这次活动前,主办方并没有向演员们说明这是一次由‘青春宝’冠名、带有为‘青春宝’作宣传性质的活动。主办方事先也没有跟演员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书或合同,更没有谈过演出报酬、出场费等问题……出于对观众的尊重,演员们没有计较报酬,并在主办方要求下都演出了节目。两场演出观众达近万人……演出结束后,主办方给了每位演员‘车马费’(一说是‘活动费’)1000元……当时,部分演员已经对这次活动的性质产生了怀疑,感觉到有广告倾向,但考虑到观众的热情和与教育电视台长期的合作关系,也没有再作计较。”
然而令老艺术家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2003年11月18日,上海《新民晚报》广告版(第三版),用整版篇幅刊登了《鼓掌,10000双手为青春鼓掌———“青春宝健康三人行”大型见面会演出实录》,并配以3幅图片,其中最大的一幅照片约13×18厘米,是老演员孙道临在“见面会”上的形象,背后有童自荣和十多位观众,画面上方有“青春宝健康三人行”的大条横幅;另有两幅4厘米见方的照片,分别是童自荣单独头像和主持人与演员对话的照片。文字中也明确提到了参加演出艺术家的名字。整篇文字的下方则是“热销25年,青春宝又出新品———青春宝永真片”的字样。
老艺术家们认为:“从这篇所谓‘实录’文字的标题就可以看出,这次演员与观众的见面会已经被偷换成‘青春宝’与观众(消费者)的‘大型见面会’;观众为演员节目的鼓掌,也变成了‘为青春宝鼓掌’。用‘实录’里的话说,这次活动是‘见证青春宝品牌25年的魅力’……而演员们对此事一无所知,这毫无疑问地已经形成了对演员‘侵权’的事实。”
莫名其妙被利用,成了所谓“广告代言人”令老艺术家们感到无比愤怒并觉得名誉受到侮辱。从不做商业广告的著名表演艺术家孙道临十分生气,曾向青春宝公司提出抗议,然而不了了之。2004年1月9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解放日报》的广告版上又出现了一篇长篇“报道”,题为《不似春光,胜似春光———13位上海艺术家青春聚会》。文中涉及到的演员除了参加当日活动的12位艺术家,还加上了不相干的秦怡,配图是她2003年在北京参加文华奖颁奖典礼的照片,秦怡对此事同样毫不知晓。
在“情况说明”最后,13位老艺术家联合表态:“在没有得到演员本人的同意下,‘青春宝’公司这样多次利用演员名义和形象为他们的产品做广告,已属严重侵权行为,并给演员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严重损害。部分演员还是军人,他们不能随便做广告,而‘青春宝’公司利用她们的形象,事先也根本没有征得部队的同意。”
记者采访了老艺术家们的授权律师倪增冒和叶志林,从他们那里得知,就此事老艺术家们已经跟青春宝方面进行了长时间交涉但始终得不到认真对待,去年11月《新民晚报》广告刊登后,青春宝子公司的一位总裁助理莫已晓仅以个人名义登门道歉,对老艺术家们提出的正式道歉和经济赔偿一直没有公司的正式答复。今年4月,曾有代理广告公司在报纸上登致歉信,向老艺术家和青春宝双方道歉,但老艺术家们认为当初活动的主办方是青春宝公司,对于这种找“替罪羊”和稀泥的做法无法接受。最后倪律师表示,在多方交涉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老艺术家们只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认为青春宝公司侵权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对胜诉有十足的把握。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青春宝公司的授权律师事务所光韬律师和青春宝公司法律顾问室李建等人,他们均以“事情没有进入诉讼状态,无须认定或回应”为由拒绝谈论此事。但他们在谈到个人看法时透露出一丝信息,即艺术家们认定的“侵权广告”,在他们看来则是“深度报道”,刊登在上海两家媒体上的两大篇文章不过是“活动内容被写成新闻报道”。记者随后采访了《新民晚报》广告部办公室负责人钱载扬,他明确表示,凡是刊登在该报“广告版”上的内容,无论形式如何,均为广告。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作者: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