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平的话·政改风云
党内监督
今年6月22日,河南省尉氏县号召全县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邢庄乡丁庄村党支部成员把两个《条例》送到老党员家中。
“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
———摘自邓小平1957年5月5日谈话
“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摘自邓小平1992年2月南巡谈话
综述
党内监督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必然要求。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党要管党。
然而,自己监督自己,若是没有制度作保障,总是很难的。
新中国建立之初,毛泽东等领导人就意识到党不能脱离群众,要保持艰苦朴素传统的问题。处决刘青山和张子善,成为共和国反腐的第一个成果。但是,当时的监督主要依靠党内组织生活以及发动群众运动。
据学者研究,国际共运史上提出党内监督制度化的第一人是邓小平。
1956年,时为中央书记处书记的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提出,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1957年,邓小平再次强调党如果不受监督“要犯大错误”。
1963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了党内监督制度化以及对领导人监督的概念。他首先提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接着论断“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常委会本身。”中央党校教授陈述认为,这个论断是第一次包含了制度监督的概念,影响深远。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总结“文革”经验,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篇讲话被理论界誉为“党内制度化监督的扛鼎之作”。在讲话中,邓小平提出党内监督的第二个最重要论断,就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和检查”。这个论断比1963年的论断进了一大步。可以说,这两个论断为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南巡讲话中,邓小平再次警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8·18”讲话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按照邓小平的思路走向制度化。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布,同时也公布了纪律处分条例。
学者分析,《条例》是邓小平上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的党内监督思想的全面具体化。《条例》出台为党内监督制度化建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从“8·18”讲话到《条例》公布,“20年磨一剑”,学者李永忠如此评论。
访谈
恢复中纪委 实现党内权力制衡
今年2月1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向社会公布。
新京报:邓小平关于党内制度化监督的思想有很强的前瞻性。你觉得这与他本人的思想和生活经历有什么关系?
李永忠(知名反腐学者):邓小平有三落三起的经历,他在台上当过领导,知道权力对于领导人意味着什么;又曾被下放到基层,有作为普通人在台下看台上领导的经历,这样的经历使他更能理解权力的本质,促使他在制度化监督权力的思想上超越前人。
新京报: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已经提出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的一些设想。这些设想为什么没有持续下去?
李永忠: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分设党的决策机关(政治局)、执行机关(书记处)和纪检机关,同时实行省和县的党代表常任制。但党代表常任制只实行了一年多就被政治局势打断,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又开始试点。
新京报: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到80年代,邓小平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有很大的跨越,这一跨越是怎样实现的?
李永忠:这是对“文革”经验的总结。上个世纪60年代,邓小平意识到制度监督的重要性,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但“文革”中各级党委被打倒,使邓小平意识到,靠党委会本身不能有效地实现监督。原因在于党委会既是决策权力机构又是执行机构。
“文革”后,邓小平又提出恢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提高它的地位,使它不再仅仅是党委的一个部门,而成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由此实现党内的分权、制衡。
通过“文革”,小平得出了他的著名论断:即使是伟大的领袖,也会受到不好的制度的影响,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不幸。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没有亲身经历和痛苦思考,达不到这个思想高度。
新京报:今天我们的党内监督制度和邓小平的思想有什么样的关系?邓小平的制度化设想实现了吗?
李永忠:今年2月1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如在重大问题上实行票决制,党员可以越过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问题,任何一级党的机构的任何人都应该受到监督,纪委的巡视制、中纪委派驻机关垂直领导以及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机关双重领导制。在现实中,党代表常任制等改革在进行试点,反腐力度空前加大。这些都是小平分权、制衡、制度化监督总体思路的具体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制度监督的重要里程碑。
可以说,党内监督制度化是邓小平思维的落实。
回顾
党内监督历史沿革
1921年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就有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如第四条规定,党员派到其他地区工作或到党外进行活动,必须受当地党的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
延安整风时期
党创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成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之一。
1956年
9月16日,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对党内监督进行论述论述时称,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1962年
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作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的重要论断。
1980年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更深刻地提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1987年
7月29日,根据十二大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精神,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0年
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订党内监督条例”。
2002年
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2004年
2月17日,中共中央向全社会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摘自《开党内监督先河的里程碑》(作者李永忠)[ 责任编辑:李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