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我所用”
李连杰在美国给武术动作注册专利?
近日,有媒体报道说,李连杰将“把自己用于电影的1000多招武术动作,在美国注册专利”。然而,李连杰是否有权力注册专利?假使这些动作受到了法律保护,对中华武术而
言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李连杰无权注册专利只能版权登记
经过多方询问,记者最终得到的结论是:李连杰不可能对那些武术动作注册专利,他只有可能对其进行版权登记,以此来获得法律保护。而这其中,美国与中国又有所不同,有关人士说:“在美国,李连杰必须要登记一下,而在中国,则无需进行版权登记,法律上已自动对其进行了保护。”换句话说,国内影片中如果有人使用了李连杰所独创出来的武术招势,李连杰随时都可以告对方侵权。当然,这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动作是李连杰独创的。
证明独创难界定侵权更难
虽然理论上李连杰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但接下来要面对的两个重大环节还是问题多多,第一:如何证明“动作是首创?第二:如何界定是否侵权?
对前一个问题,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说李连杰是对传统武术登记版权,那是不可能的,因为那都是老祖宗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就好比少林拳,或是杨氏、陈氏太极拳,虽然以人命名了,但都属于社会财富……前几年有一个在国际上都很有名的老拳师要注册一个什么陈氏太极混元功,结果也没成。但如果李连杰是对他电影中通过特技表现出来的一些动作登记版权那是可以的,这里强调的是由他独创的东西。”
但是如何界定侵权就是个大问题了。这里的问题在于别人借用李连杰的一个动作,是否能够构成一个作品?作为形体作品在登记版权时提供的必然是一个图谱或是一个具体的电视画面,但如果别人同样在拍摄影片时,同样使了这个动作,但却是从侧面或是背面等不同角度拍摄的,又是否算是构成侵权呢?这里面判断的关键在于你所使用的人家的东西是否占据了你个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以及你是否在片尾注明了出处等等。
是保护国粹还是让武术属于世界?
除了上述问题,就是李连杰此举究竟算不算是在保护国粹?对此业内人士也是众说不一,有人说:“举个例子,与少林相关的100多个词已经被国外的一些公司注册成商标了,弄得现在我们的正宗少林弟子出国,都已经开始被人指责是侵权了。怎么办?据我所知,少林寺现在也已成立了一个公司,专门去注册商标,它也不是为了挣钱,但就是为了保护起码的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李连杰能这么做,不让我们的东西随随便便就被人家做了商业用途,这肯定是件好事。”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武术,我们的原则是缘于中国,属于世界。”(郑叶)
作者: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