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琳娜今报讯尘封已久的王志文“芬妮案”昨天又有新进展。北京市一中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再次开庭审理,针对王志文提出原告“假证据”、“偷税丑闻”等言论,原告金通集团律师称,如果王志文的这些言论未被法院认定,原告将再起诉,告王志文侵犯其名誉权。
中奥合拍的电影《芬妮的微笑》,由于男主角王志文在上海首映式上放言炮轰,致使
他与投资方之一辽宁金通集团的矛盾加剧,直到诉诸法律。今年3月,王志文宣称对方提供伪证、偷税,使得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被告王志文的代理人表示:金通公司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得到电影局的批准,不属于合法投资方,因此作为本案的原告,其主体不适合。另外,从影片的投资比例上来看,金通公司的投资比例仅占16%,属于最小的投资方。因此判定王志文是否违约,最关键的是奥地利投资方的态度,而同金通集团无关。
而原告金通集团的代理人认为,奥方不具有获得赔偿的主体资格,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奥方并不享有《芬》剧在亚洲地区的版权;而且,王志文损害的是中方利益。至于王志文方面曾经向法庭提出:金通集团向法庭出具了伪证;剧组将部分王志文上缴国库税款编造理由退出。原告声称,如果这两项没有被法院认定的话,金通集团将向王志文追加侵犯名誉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