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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告苏越案法庭宣判 原告证据不足起诉驳回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1:54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下午,“歌手告苏越案”有了一审结果。朝阳法院安贞法庭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歌手严波要求退钱的诉讼请求。但其提出解除和约的请求,由于苏越也表示同意,法庭宣布双方解除合同。

  事情的起因是,2001年,严波与音乐人苏越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红顶艺联经纪公司签订了“演艺代理合约”。按照合同,经纪公司将对他进行演艺包装、推广,并录制个人专
辑。为此,他需要付给苏越121.54万元费用,以此支付各项培训的投入。严波起诉说,合同签订后,苏越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培养他的协定,且两年之中,也没有为他安排拍摄过电影、电视剧、制作个人专辑,甚至连一次商业演出和广告也没有拍过。2002年年底,他以苏越耽误自己发展为由提出解约,得到了苏越的同意,并答应分期全额退还121.54万元的费用,但直到今天他称自己只拿回了50万元,还有71.54万元苏越没有退给他,于是起诉到了法庭,除了要求拿回这笔钱外,还要求苏越赔偿其利息165422.73元及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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